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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的生育津貼怎麽拿,需要滿足什麽條件?

壹、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省、市生育條件的;

2.在享受本市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期間;

3.申領津貼時,職工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已在本市連續繳納12個月。

4.申請生育津貼的時限為次年年底前。

二、杭州領取生育津貼所需資料:

1,杭州市職工生育待遇申請表;

2.生殖健康服務證(即出生證)復印件;

3.嬰兒出生證明的復印件;

4.提供有明確病情和分娩記錄的出生診斷證明或有詳細病情記錄的門診病歷、出院小結、計劃生育手術記錄等材料。如果是剖腹產,壹定要有出院小結原件;如果是順產,可以持復印件。

5.申報計劃外流產,需要提供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三、標準:產假期間按產假天數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再支付工資。生育津貼標準高於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差額;低於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補足差額。女職工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產假前的工資標準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

法律依據:

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第十四條女職工享受產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增加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4個月內流產的女職工,享受產假15天;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第十五條女職工因產前檢查、分娩或者流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第十六條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產假天數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再支付工資。生育津貼標準高於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差額;低於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補足差額。女職工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產假前的工資標準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

第十七條失業婦女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縣(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相當於其三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生育補貼。失業婦女配偶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失業婦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

第十八條女職工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絕育、復通等計劃生育手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壹定的假期。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和休假期間生育津貼的發放,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