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解放以前,除中央銀行外,其他銀行都有辦理這項業務。主要存款對象是各種商行、土特產出口商和工礦產品廠商等。
中華人民***和國成立後,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在銀行的存款不斷增加,逐步成為銀行信貸資金的主要來源之壹。1950年3月12日,中***福建省委頒發《關於機關、部隊、公營企業現金管理的規定》。同年4月7日,政務院頒布《關於實行國家機關現金管理的決定》。銀行根據上述規定,在開展現金管理的同時,舉辦企業存款業務。凡國營企業、地方國營企業(包括工礦、貿易、交通及機關所屬的企業等),及縣級以上合作社本身有生產或從事經濟活動的單位,都須在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建立帳戶。各單位之間的壹切買賣往來,不得以現金私自交換,亦不得互相發生商業信用,必須通過銀行帳戶進行結算。
全省企業存款隨著國民經濟的逐步恢復和銀行機構的普遍設立,到1952年達0.34億元,占同期各項存款總余額的27%,與1950年比,分別增長9.8倍和提高18個百分點。在1978年以前,銀行主要用行政手段組織企業存款。國營企業除流動資金存入銀行外,大修理基金、獎勵基金、福利基金和折舊基金等也在銀行建立專用基金存款戶。隨著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不斷發展壯大,本省國營工業、商業、農業和集體企業在銀行的存款大量增加,到1978年,全省企業存款達7.55億元,比1952年增長21.5倍。由於其他各項增加更快,因此企業存款占全省各項存款總余額的比重反而少0.7個百分點。在同期企業存款中,國營工業存款達3.52億元,占1978年企業存款的46.5%;商業存款1.43億元,占19%;國營農業存款達0.61億元,占8.0%;工業企業專用基金存款達1.06億元,占14%;集體企業存款達0.94億元,占12.5%。
中***十壹屆三中全會後,本省國民經濟進入壹個新的發展時期,企業生產、流通規模不斷擴大,對銀行信貸資金的需要量相應增加,為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必須擴大信貸資金來源。同時,銀行內部對信貸資金管理進行改革,促使各級銀行扭轉“重貸輕存”思想,重視企業存款工作,采用以經濟手段為主和多種方式吸收企業存款。
1982年8月,省人行轉發《中國人民銀行單位定期存款暫行辦法》,規定凡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包括部隊後勤部門所屬的企事業單位),按有關規定提留歸單位所有的短期不用資金和地方財政結余存款,均可在其當地開戶銀行辦理定期存款。暫定辦理二年、三年兩種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人民幣壹萬元起存,多存不限。本金壹次存人,由銀行發給存單,到期壹次支取本息。定期存款堅持自願原則,但因存款利率較高,不到原定存期,不能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到期後,可以辦理轉期手續。如到期後未辦轉期手續,以後來取的,其過期部分的利息,照原存款按企業單位活期存款利率,算到取款日的前壹天止。實行此辦法後,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全省單位定期存款不斷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