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第壹條(目的基礎)
為加強建築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建築使用功能,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建築節能的概念)
本規定所稱建築節能,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建築節能標準的規定,在建築工程設計和施工中采用節能型建築材料、產品和設備,提高建築圍護結構的保溫隔熱性能,降低建築使用過程中的采暖、制冷和照明能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
第三條(適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除農村自建房以外的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工程(以下簡稱建築工程),從事建築節能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實施前,未達到建築節能標準的既有建築應當逐步實施建築節能改造。
第四條(行政部門)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直接管理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含高新區)範圍內的建築節能工作,並可委托成都市墻體材料革新建築節能辦公室(以下簡稱墻體材料節能辦公室)承擔具體工作。
其他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也可以委托區(市)縣墻體材料節能辦公室承擔具體工作。
發展計劃、經濟、規劃、科技、質監、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宣傳和規劃)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築節能宣傳,增強公眾節能意識,逐步建立社會監督機制。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能源發展規劃,制定建築節能發展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發展方向)
本市鼓勵建築節能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大力推廣節能技術、產品和設備的應用。重點發展以下建築節能技術和產品:
(壹)具有節能保溫性能的墻體和屋頂;
(2)節能門窗保溫密封技術;
(三)節能空調技術和產品;
(4)建築照明節能技術和產品;
(五)天然能源、清潔能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和設備;
(六)集中供冷、供熱和熱、電、冷熱電聯產技術;
(七)供熱空調系統溫度控制和分戶熱計量技術及裝置;
(八)建築節能和能耗檢測評估技術;
(九)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第七條(財務擔保)
市科技研發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資金應當支持建築節能的研究、推廣和應用。具體辦法由市建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第八條(設計和施工標準)
建築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嚴格執行《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築設計標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等國家、省或者行業建築節能標準、施工規範和檢驗評定標準。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編制適用於本市的建築節能設計、施工、檢測和評價程序及評價體系。
第9條(工程要求)
建築節能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產品、設備和技術必須符合國家建築節能標準和相關建築節能規範的要求。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築材料、產品、設備和技術。
建築照明工程應當合理選擇照明標準、照明方式和控制方式,充分利用自然光,選用節能產品,降低照明電耗,提高照明質量。
第十條(相關單位的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委托建築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不得降低標準或者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
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將建築節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納入竣工驗收內容,並將包含建築節能內容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新建商品房應當將建築節能基本信息載入《住宅使用說明書》,銷售新建公共建築應當提供建築節能說明書,註明該建築采取的節能措施和相應的保護要求。
設計單位在設計建築工程時,應當按照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保證建築節能設計質量。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在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對建築節能內容進行審查,出具的審查意見應當包含建築節能審查意見。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規範進行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的法規、技術標準和設計文件進行監理,不得同意安裝和使用未經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不符合建築節能設計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用能技術和用能產品、設備和材料。
第十壹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職責)
對未按照節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未達到相關驗收標準的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責令改正;出具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當包含建築節能的內容。
第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對建築節能設計內容進行審查,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不得通過審查;在竣工驗收過程中,對違反建築節能規定的項目,責令限期改正,然後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項目需要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建築節能篇(章)的專項論證。凡無節能篇章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未經評估的,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建設項目規劃方案應當包含建築節能的內容。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建築節能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監督檢查)
市和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墻體材料節能辦公室應當檢查建築節能實施情況,組織建築節能技術培訓。
第十五條(違反相關監管規定的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用能技術和高耗能用能產品、設備、材料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其他相關規定的責任)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明示或者暗示違反工程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施工圖設計審查規定的責任)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照審查規定進行審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問責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補救措施)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解釋權)
本規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生效日期)
本規定自2005年2月6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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