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事務的綜合協調;負責文電、文件、會議、財務等機關的日常運作;承辦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黨群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㈡監管監督科
組織實施對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協調重大勞動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制定並推動實施勞動關系和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負責協調落實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牽頭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農民工重大事件;擬訂全市社會保障監督制度;承擔本局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協調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聽證等工作;組織處理相關突發事件。
(3)就業和失業管理科(人才發展科)
擬訂全市就業、人力資源市場和人才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區域有序流動、就業援助、特殊群體就業等相關政策措施,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政策措施;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和指導鄉鎮(街道)工作平臺建設,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管理;管理和監督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承辦外國人(不含專家)來巢就業的相關工作;參與制定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落實失業保險政策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承擔失業預警相關工作;負責經濟體制改革中職工安置權益保護的相關政策;承辦市就業領導小組和人才領導小組交辦的任務。
㈣職業能力建設科
制定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計劃;擬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承擔民辦職業機構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組織和指導農民工創業培訓和技能培訓;參與制定培訓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鑒定制度;實施國家職業分類和職業技能標準。
(5)綜合資金監管科
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監管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制度,受理投訴舉報,組織對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監督管理就業、培訓及相關專項資金的使用;承辦社會保險基金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年度統計。
(6)養恤金保險科
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機制;承擔企業職工退休的審批。
(7)醫療生育保險科
擬定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和基金管理辦法,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辦法;制定患病和產假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承擔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資格審查和管理工作。
(8)工傷保險科
制定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制定工傷預防、鑒定和康復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9)農村保險科
擬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
(10)工資和福利科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政府直屬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津貼和福利管理工作;落實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制定企業崗位工資指導線,落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十壹)軍官安置辦公室。
擬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落實部分企業解困穩軍轉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二)公務員局(市級機關工作目標考評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公務員法和配套的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免、培訓等法律法規,參照公務員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制定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完善公務員考核辦法,制定公務員培訓規劃和計劃,組織協調市級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政府獎勵和表彰的綜合管理;承辦市政府管理的部分領導的行政任免等相關事宜;負責全市公務員信息的統計管理,參照公務員法進行政府公務員和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登記管理;承辦市直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調任、轉任等相關管理工作;參照公務員法負責市政府部門處級及以下公務員和市直事業單位處級及以下工作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研究制定市政府目標管理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市考核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部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部門)
承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改革相關配套政策,實施事業單位人員聘任制,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按照管理權限,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或備案工作;負責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公開招聘、調配、考核、任免、處分、辭職、辭退和培訓工作;貫徹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的方針;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實施博士後制度;負責組織選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才;負責科研經費的資助。
(14)外國專家局
制定本市引進外國智力工作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批準的聘請外國專家項目;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智力引進的對外聯絡工作,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因公出國的審核;承辦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