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交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代繳。按照本人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照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僅用於職工養老,不允許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壹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被保險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法律客觀性: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4規定,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基本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每1年支付到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