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報告水土保持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具體職責是:
(壹)組織宣傳和實施《水土保持法》、《條例》、本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查處違反有關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進行水土流失勘測、普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制定並監督實施水土保持年度計劃;
(三)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綜合協調和監督,建立和完善各級水土保持管理服務網絡;
(四)負責審批並監督實施水土保持方案;
(五)負責水土流失動態的監測、預報;
(六)負責水土保持經費、物資的管理和使用,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費和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
(七)組織開展水土保持宣傳教育、科學研究、人才培訓和技術推廣工作。
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了水土保持機構的,由水土保持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行使《水土保持法》、《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土保持工作的職權。
鄉(鎮)的水土保持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日常工作由鄉(鎮)水利(水保)站負責。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在水土流失嚴重地區可以安排部分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農業發展基金等資金,用於水土保持。
在水土保持經費中安排百分之二十的資金用於水土保持的預防、監督和管理。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並開展水土保持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民水土保持意識,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二章 預防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全民植樹造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鼓勵種草,增加和保護植被;開發和節約農村能源,減少薪炭林的砍伐,防止新的水土流失。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劃定並公布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制定具體防治措施。第十條 農業、林業、水利、交通、土地管理、城建等部門和工礦企業以及施工單位,應當完成本部門、本單位承擔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進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第十壹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力量,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壹年內對本行政區域的陡坡地進行普查,劃定禁墾的具體範圍並予以公告。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人均耕地壹畝以下地區,必須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兩年內修建成梯田;人均耕地壹畝以上地區,必須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壹年內退耕還林、種草,恢復植被。
本辦法公布前已在禁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必須限期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其中在禁墾坡度以下、十五度以上的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必須修建成梯田。第十三條 開墾禁墾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種植農作物的,必須填寫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辦理土地開墾手續。第十四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坡地全墾造林。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上整地造林,必須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水土流失嚴重的坡地上整地造林,應當采取修築反坡梯田、魚鱗坑,“V”型溝和水平溝等方式進行。
營造果木等經濟林,應當采取梯地、臺地或者橫壟種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