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面上項目評審與批準按科學部初審、同行專家評議、專家評審組評審、委務會議審批的程序進行。
第十壹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科學部的科學處按照《規定》的要求對所受理的申請項目進行初審。不符合要求的項目經科學部核準後不予繼續評審。
第十二條 對通過初審的申請項目,科學處按《規定》要求選擇同行專家進行評議,壹般采取通訊評議方式。內容相近的申請項目應盡可能選擇同壹組專家評議。學科交叉的申請項目應選擇所涉及不同學科的專家評議。
第十三條 每項申請壹般由五位同行專家評議,可作為評審依據的有效同行評議意見不得少於三份。
第十四條 科學處對同行評議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對申請項目擇優提請專家評審組審議。提請審議項目的數量須在計劃批準項目數的130%以上。
第十五條 在綜合評價相近情況下,對以往資助項目完成質量優秀、成果突出並遵守自然科學基金委有關規定的申請者的申請項目,可提請專家評審組重點審議,建議優先資助。
第十六條 對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申請項目,可建議予以小額資助開展預研探索研究,資助期限壹般為壹年。
第十七條 科學部組織專家評審組會議審議當年的申請項目。科學處須向專家評審組報告說明當年申請項目的初審、同行評議情況以及計劃資助指標等重要問題。專家評審組充分討論審議項目,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向自然科學基金委建議資助的項目。通過的項目須獲投票人數二分之壹以上的贊成票。
當專家評審組審議某壹項目時,應回避的成員須回避該項目的討論過程,但可以參加項目的投票表決。
第十八條 專家評審組可要求調閱科學處未建議審議項目的同行評議結果,如發現其中有需要復議的項目,須經兩位或兩位以上專家評審組成員提議,方可納入審議。
第十九條 專家評審組成員提請復議的項目以及申請者以往負責的基金項目在近三年內有中止、撤銷、逾期結題等記錄的申請項目,須獲投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方可建議資助。
第二十條 對創新性很強的探索項目,評審會議上如不能取得***識,專家評審組成員個人或科學處均可署名向科學部推薦,闡明建議資助的理由和資助方式,由科學部主任會議審查。如需資助,可使用科學部當年面上項目經費,也可用科學部主任基金。
第二十壹條 科學部根據專家評審組的資助建議,提出科學部建議資助方案,經分管委主任審核同意後,提請委務會議審批。資助金額超過當年面上項目預計平均資助強度三倍的項目,須經委務會議逐項審批。
第二十二條 科學部根據委務會議審批結果向申請者及項目依托單位下達批準資助通知,對未獲資助的申請項目反饋不予資助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