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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醫療保險的詳細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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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保障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企業(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

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醫療保險工作。

財政、衛生、物價、審計、藥品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醫療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醫療保險業務。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水平應當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收支平衡。

第五條在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同時,實行門診(急診)治療大額醫療費補貼、大額醫療費救助、補充醫療保險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等措施。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六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組成,全市統籌。

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

3.滯納金;

社會捐贈;

5.其他基金。

第八條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九條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得作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

無法確定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

第十條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數和費率的調整,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壹條本規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本規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人員,男滿25年、女滿20年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應當壹次性補足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本規定實施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可視為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

本規定實施後,參加工作且男滿25年、女滿20年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人員,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在本條例實施後30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登記;本規定實施後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不符合報名條件的不予報名,並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醫療保險登記事項依法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發證機構辦理醫療保險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10日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

用人單位繳納醫療保險費有暫時困難的,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可以緩繳。緩繳期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以現金方式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入當期個人應稅工資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全年籌集部分,按銀行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3個月;存入社保財政專戶的沈澱資金按照三年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職工和退休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個人賬戶由下列項目組成: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3.其他基金;

4.興趣。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下列標準計入個人賬戶:

1.45周歲以下的職工,按照用人單位月人均繳費工資的0.8%計入;

年滿45周歲滿兩年的職工,按照65438+用人單位月人均繳費工資的0.2%計入;

3.70周歲以下退休人員按照本市職工月人均繳費工資的3.8%計入;

滿四年70周歲的退休人員,按照本市職工月人均繳費工資的4.4%計入。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斷繳費期間停止將資金轉入個人賬戶。

第二十壹條個人賬戶利息參照居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二十二條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依法結轉和繼承。

第二十三條失業職工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賬戶資金停止轉移,余額可以繼續使用,個人賬戶予以保留。

第二十四條職工在本市範圍內流動,不轉移個人賬戶;跨省市流動時,個人賬戶隨之轉移。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後,職工和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職工和退休人員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應當繳納而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在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並繳納滯納金後,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緩繳醫療保險費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在緩繳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賬戶分別支付。

第二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確定。職工和退休人員壹年內住院兩次以上的,從第二次住院開始,起付標準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確定。

不同級別的醫療機構實行不同的起付標準。

第二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壹個年度內的最高支付限額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確定。

第二十九條個人賬戶支付範圍包括下列項目:

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急診)會診的醫療費用;

(2)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

三級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

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最高支付限額以上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包括下列項目:

住院醫療費用;

急診搶救觀察轉住院治療前7天內的醫療費用;

三次腎透析、腎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惡性腫瘤放化療鎮痛(含中醫藥治療)、糖尿病、肺心病、紅斑狼瘡、偏癱、精神病的門診醫療費用;

按規定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其他醫療費用。

本條第三項治療的疾病實行不同的起付標準。

第三十壹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用設定壹個結算周期。結算期限根據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項住院時間和門診治療病種分別確定。

第三十二條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統籌基金支付標準為職工85%,退休人員90%。

第三十三條在本市建立生育保險制度前,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及其並發癥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全額支付。。

第三十四條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甲類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全額支付。對其他傳染病患者給予適當照顧。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醫療費用:

(壹)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或者在非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

就醫和購藥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藥品目錄的;

(三)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和其他責任事故造成的傷害和後遺癥;

(四)因違法行為造成自傷或者因自殺、自殘、酗酒造成自傷的治療;

5.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不得支付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以及女職工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由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進行資格審批,並頒發資格證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取得資格證書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中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與其簽訂協議,並向社會公布名單。

第三十八條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時,應當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壹制發的醫療保險憑證到指定的醫療機構就醫。

職工和退休人員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買藥,也可以憑定點醫療機構醫生的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買藥。

第三十九條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門診(急診)醫療費、住院醫療費和應由個人負擔的在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由個人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結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住院費用,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四十條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藥品目錄。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提供醫療服務。對於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四十壹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結算糾紛,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負責調解處理。

第六章補充醫療保險

第四十二條實行門診(急診)大額醫療費用補助。

門(急)診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由用人單位繳費和市級財政補助組成。用人單位(不含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用人單位)按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1%繳納門診(急診)大額醫療保險費,市財政按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1%給予補助。

門診(急)診大額醫療費用用於補助職工和退休人員年門診(急)診醫療費用超過800元至5000元的部分,職工50%,70周歲及以上退休人員60%和70%。

第四十三條實行大額醫療費用救助措施。職工和退休人員(不含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人員)按每人每月3元標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大額醫療救助,用於幫助職工和退休人員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部分達到654.38+0.5萬元,救助比例為80%。

第四十四條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待遇。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四十五條用人單位(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用人單位除外)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用於補助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在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支付,職工福利費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後,列入成本。

第七章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應當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擠占。

第四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並接受用人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記錄的查詢。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至少向職工和退休人員公布壹次醫療保險費繳納情況,職工和退休人員也可以向用人單位查詢。

第五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資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十壹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藥品監督和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二條市有關行政部門、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工會和有關專家代表組成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對醫療保險基金進行監督。

第五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有關的違法行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醫療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除繳納未繳納的保險費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未按照規定進行醫療保險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未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

未按照規定公布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情況或者拒絕接受職工、退休人員查詢的。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逾期拒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決定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終止定點醫療機構協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2.將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三)不符合住院條件住院的在職職工、退休人員,或者故意延長住院期限、辦理假住院、假住院、偽造、變造病歷的;

4.開具虛假處方;

(五)將不屬於基本醫療費用範圍的費用納入支付項目;

其他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造成損失並應受到處罰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決定追回損失,情節嚴重的,終止定點零售藥店協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處理:

未按照處方銷售藥品的;

未按處方劑量配藥的;

3.將處方藥換成其他物品。

第五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反醫療、藥品、價格等管理規定的,由衛生、藥品監督、價格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終止定點醫療機構與零售藥店的協議。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阻撓或者拒絕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拒絕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詢問和限期改正指令的;

3.報復舉報人。

第六十壹條用人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決定予以追回。

第六十二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責令追回損失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按有關規定執行。

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經費渠道解決。

第六十四條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塘沽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參照本規定逐步過渡。

外商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按照《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91997號)為中方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繳納的費用,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不再繳納。

第六十五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六十六條本規定自2001 11 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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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政策問答

1.醫療保險有幾種形式?

醫療保險分為綜合醫療保險(包括門診和住院)、住院醫療保險和特殊醫療保險三種形式。

用人單位具有本地戶籍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參加綜合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應當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退役人員和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應當參加優撫醫療保險。

2.用人單位和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比例是多少?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按以下標準繳納醫療保險費:

(壹)在職職工綜合醫療保險費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9%繳納,其中財政或用人單位繳納7%,職工個人繳納2%;職工月工資不得低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於300%,超過部分免征醫療保險費。

(2)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費由財政、用人單位或養老保險基金按本人月養老金的12%全額繳納;

(三)勞動者住院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個人不承擔;

(四)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機構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個人不承擔。

3.醫療保險費怎麽交?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繳納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計入成本和管理費用。

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4.個人賬戶資金和* * *經濟資金的比例是多少?

用人單位和參保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市社保局單獨建立醫療基金和個人賬戶,進行統壹管理。具體措施如下:

(壹)財政或用人單位已繳納綜合醫療保險費,提取管理費和風險準備金後,40周歲以上參保人員60%記入個人賬戶,40記入* * *經濟基金;44歲以下的被保險人,50%記入個人賬戶,50%記入* * *經濟基金。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2)提取管理費和風險準備金後,住院醫療保險費全部進入醫保基金。

(三)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不設立醫療個人賬戶。

(四)勞動者不建立醫療個人賬戶。

5.醫保如何支付利息?

存入職工個人賬戶的資金,從次月15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城鄉居民活期存款利息計算。頂端

6.參加綜合醫療保險的人可以享受什麽樣的保險待遇?

參加綜合醫療保險的職工,住院基本醫療費用由* * *基金支付90%,個人現金支付10%。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實行個人賬戶支付。

參加綜合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住院基本醫療費用由* * *基金支付95%,個人現金支付5%。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實行個人賬戶支付。

個人賬戶用完後,超出部分不超過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全部由個人自理。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10%的部分,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和醫院級別確定報銷比例:三級(市級)醫院,由* * *基金支付65%,個人支付35%;二級(區級)醫院,由* * *經濟基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壹級(街道、鎮)醫院,* * *基金支付75%,個人支付25%。

7.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人有什麽樣的待遇?

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勞動者和失業人員,住院基本醫療費用由* * *基金支付90%,個人現金支付10%。門診基本醫療費用自理(失業人員個人賬戶如有余額,可用於支付門診基本醫療費用)。

8.市內參加優撫醫療保險的壹、二、三級保健對象和人群是什麽?

醫保福利?

本市壹、二、三級醫療保健對象和特殊醫療保險對象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由社保局按規定支付,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部分由支付渠道支付。

9.什麽樣的人員參加醫保需要提供啟動資金?

財政和用人單位應當為45周歲以上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個人賬戶提供啟動資金,在首次參保時壹次性打入個人賬戶。啟動資金的標準為:上壹年度45周歲以上職工工資總額的5%,上壹年度退休人員養老金的10%。

10.連續參保不滿壹年的人有什麽樣的醫保待遇?

參保人連續參保不滿六個月,且在此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足壹萬元,由市社保局按規定從醫保基金中支付壹定比例;居住滿六個月不滿壹年的,在此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在2萬元以下的,由市社保局按規定從醫保基金中支付壹定比例。

11.被保險人特殊檢查享受什麽待遇?

經社保局批準的特殊檢查治療費用,80%由* * *經濟基金支付,20%由個人現金支付。

12.什麽情況下被保險人不得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本條例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壹)未經社保局許可,在非約定醫療單位就診的;

(二)因故意自傷或本人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三)實施美容,或者矯正治療先天性殘疾的;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自費的。

13.市外轉診醫保費怎麽報銷?

市外急診、探親、出差、經批準轉診發生的費用,憑病歷或公立醫院的病歷復印件、收據到社保局審核報銷。報銷門診費用時,應從個人賬戶中扣除相應金額。頂端

14.特殊情況下醫保終止,個人賬戶會有什麽變化?

參保人離開本市時,個人賬戶余額轉入其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可繼續享受。如果當地沒有相應的機構,就壹次性還給他。

移民安置者的個人賬戶余額應當壹次性退還給他。

參保人死亡時,個人賬戶余額由繼承人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沒有繼承人的,轉入醫療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