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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壹條為保障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年老時的基本生活,促進我省個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已享受其他法定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且未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第四條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體工商戶有為自己和雇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職工有為自己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年老時,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五條個體工商戶必須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本人及其從業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開的,必須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本人及其從業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

個體工商戶歇業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時,可以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辦理終止手續;職工發生變動時,應當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第六條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或者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當地稅務機關征收。第七條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以本人月工資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無法確定月工資收入的,以上壹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最高不得超過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低於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個體工商戶按照繳費基數18%繳納;

(2)個體工商戶為其雇工繳納10%的繳費基數;

(3)職工本人按繳費基數的8%繳納。第九條個體工商戶為其本人及其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當在稅前扣除。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所得稅基數。第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為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入個人賬戶的標準為其繳費基數的11%。第十壹條個體工商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入下列項目:

(1)金額為165438+本人繳費基數的0%;

(二)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規定計息。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入下列項目:

(壹)本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應當劃轉記入的部分;

(三)按照規定計入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利息。第十三條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利息,並按年結算。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或雇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壹)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3)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企業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受雇於個體工商戶並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符合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但繳費年限不足15的,個人賬戶本息全額返還本人,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本人有繳費能力,且願意繼續繳費或壹次性繳費的,可延長或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1至5年。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本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五條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按照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個人賬戶儲存額的1/120計發。

1995 12 31之前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從事個體經營的,退休時增發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參照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基礎養老金不得低於本地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第十六條基礎養老金從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時,從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或者從業人員死亡,其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余額可以依法繼承;出國或赴香港、澳門、臺灣省定居的,壹次性支付,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