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的借款包括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兩大類。短期借款是指期限在壹年或壹年以下的借款,主要包括同業拆借、證券回購協議和向中央銀行借款等。長期借款是指期限在壹年以上的借款,壹般采用發行金融債券的形式。具體包括發行普通金融債券、次級金融債券、混合資本債券、可轉換債券等。
(壹)金融債券發行
金融債券是商業銀行在金融市場上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我國商業銀行所發行的金融債券,均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和交易的。
1.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的條件
按照監管規定,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足;
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等。
根據商業銀行的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豁免前述個別條件。
2.金融債券的特點
(1)發行者有較大的主動權,籌資對象範圍廣泛,籌資效率較高;
(2)債券的盈利性、流動性較好,有較強的吸引力;
(3)債券到期還本付息,因而籌集的資金穩定,並且不必向中央銀行賬戶繳納法定存款準備金。
發行金融債券籌集資金也有壹定的局限性,如籌資成本較高、債券的流通性受市場發達程度的制約、管理*的限制較嚴等。
3.發行方式
(1)私募。
(2)公募。
(3)直接發行。
(4)間接發行。
(5)直接公募。
(6)間接公募。
行政性發行。
4.中國金融債券發行的特殊性。主要有:
(1)發行的金融債券大多是籌集專項資金的債券,即發債資金的用途常常有特別限制;
(2)發行的金融債券數量大、時間集中、期次少;
(3)發行方式大多采取直接私募或間接私募,認購者以商業銀行為主;
(4)金融債券的發行須經特別審批。
(三)債券回購
1.定義
債券回購是指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以契約方式約定在將來某壹日期以約定價格(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由債券的“賣方”(正回購方)向“買方”(逆回購方)再次購回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利率由雙方協商確定。債券回購是商業銀行短期借款的重要方式,它還包括質押式回購與買斷式回購。與純粹以信用為基礎的、沒有任何擔保的同業拆借相比,債券回購風險要低得多,對信用等級相同的金融機構來說,債券回購率壹般低於拆借率。因此,債券回購的交易量要遠大於同業拆借。
2.債券回購交易方式
回購交易方式按照期限不同可以分為隔日回購和定期回購。
回購期限長短不同,其信用風險也不同。
目前我國開展的國債回購業務,都是定期回購方式,隔日回購方式尚未開展。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回購期限為7天、1個月、3個月和6個月四種。
3.主要特點
回購交易可以說屬於遠期交易的壹種特殊方式。它與國債的遠期交易和期貨交易同屬於國債派生市場交易形式,但又有其特點。
(1)回購交易是現貨交易與遠期交易的結合。
(2)回購交易要發生兩次券款交割。
4.交易單位
即證券交易所對回購交易雙方參與回購交易委托買賣的數量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參與回購交易進行委托買賣的數量規定為:
(1)申報單位為手,1000元標準券為1手。
(2)計價單位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
(3)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或其整數倍。
(4)申報數量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超過1萬手。
(5)申報價格限制按照交易規則的規定執行。
(四)向中央銀行借款
商業銀行在需要時還可以向中央銀行申請借款。但是,商業銀行壹般只把向中央銀行借款作為融資的最後選擇,只有在通過其他方式難以借到足夠的資金時,才會求助於中央銀行,這也是中央銀行為什麽被稱為“最後貸款人”的原因。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借款有再貼現和再貸款兩種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