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基金壹般有四種形式:
(1)集中的國家財政後備基金。該基金是國家預算中設置的壹種貨幣資金,專門用於應付意外支出和國民經濟計劃中的特殊需要,如特大自然災害的救濟、外敵入侵、國民經濟計劃的失誤等。
(2)專業保險組織的保險基金,即由保險公司和其他保險組織通過收取保險費的辦法來籌集保險基金,用於補償保險單位和個人遭受災害事故的損失或到期給付保險金。
(3)社會保障基金。社會保障作為國家的壹項社會政策,旨在為公民提供壹系列基本生活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失業、災難和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力。社會保障壹般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社會救濟。
(4)自保基金,即由經濟單位自己籌集保險基金,自行補償災害事故損失。國外有專業自保公司自行籌集資金,補償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損失;我國有“安全生產保證基金”,通過該基金的設置,實行行業自保,如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設置的“安全生產保證基金”即屬此種形式。
保險基金是社會後備基金的壹種特殊形態,從經濟範疇的本質屬性上考察,它與其他形式的後備基金在性質上是互異的。財政集中型的國家後備是國家憑籍政權的力量強制參與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是無償的,體現以國家為主體的分配關系;互助型的後備基金是壹種合夥出資的***同體***同出資形成的,雖然在合夥人之間存在權利與義務關系,但他們之間不存在商品交換關系;自保形式的後備基金則是壹種自擔風險的財務處理手段。而保險基金則是體現著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以等價有償為原則的商品交換關系。可見,保險基金是以等價有償原則而建立的壹種後備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