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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換了工作,做了三個月的失業救濟。

在新公司就業三個月後申請失業補助的條件如下:

1,在原單位繳納失業保險並已與新單位空白期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情況下,原單位的失業保險繳費不累計計算;新單位需要重新開始繳納失業保險;

2.工作變動期間未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原單位和新單位的失業保險金可以累計計算;

3.在新公司工作三個月後,如果再次失業,可以按照失業保險累計繳納年限申請失業救濟金。

社會保障的基本職能:

1.基本概念:社會保障(Social security)是社會保障的簡稱,是指國家為了保障公民在養老、失業、患病等情況下的基本生活,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險制度;

2.五大保險:社保通常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3.保障功能:社會保障旨在通過集中社會資源,分散個人風險,為被保險人提供基本的經濟保障;

4.政策法規:社保的具體政策和繳納比例由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並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而有所不同;

5.管理機構:社保由政府相關部門管理運營,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總結壹下,換工作後三個月內申領失業救濟金的條件,取決於兩次工作之間是否領取失業救濟金:如果領取,新單位需要重新繳納失業保險,原單位不累加;如果不收,兩個單位的繳費可以累計;並且在新單位失業三個月後,可以按累計繳費年限申請失業救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