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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慈善法》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活動,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誌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進步,***享發展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慈善法》規定的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慈善事業作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列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協調機制,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引導和扶持慈善事業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活動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設,推動慈善活動在基層開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做好慈善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慈善活動。

工會、***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做好相關慈善工作。第六條 其他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支持和參與慈善活動,***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第二章 慈善組織第七條 《慈善法》公布後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需要登記為慈善組織的,應當依照《慈善法》的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辦理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設立登記時,對符合慈善組織登記條件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登記為慈善組織。

鼓勵和支持《慈善法》公布前已經設立並符合慈善組織登記條件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慈善組織的負責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條 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開展慈善活動,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決策、執行、監督等各項管理制度。第十條 慈善組織自依法登記或者認定時起,取得出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資格,可以憑登記證書向登記或者認定的民政部門的同級財政部門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慈善組織自依法登記或者認定時起,可以向稅務主管部門申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符合規定條件的,由財政、稅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聯合確認其免稅資格,並定期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 慈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設立賬戶,專戶管理,獨立核算,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定期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捐贈第十二條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得偽造、變造、出租或者出借。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連續六個月不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由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納入活動異常名錄並向社會公告。第十三條 慈善組織以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內進行,確有必要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進行的,應當報其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涉及公***安全、公***秩序、消防等公***事項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