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虎社聯易發[2065 438+05]5號
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保辦),定點醫療機構及相關商業保險機構:
根據《關於印發上海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滬發改醫改[2014]2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的要求,為確保本市城鎮居民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居民大病保險”)的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適用範圍
本通知適用於參加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居民大病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居民”)。
二、居民大病保險經辦機構
(壹)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醫保辦)委托,通過市政府采購中心進行公開招標,確定承辦居民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並由市醫保中心與商業保險機構簽訂居民大病保險委托合同,以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居民大病保險。
(二)參保居民首次申請居民大病保險報銷時選定的商業保險機構,作為本人當年辦理居民大病保險醫療費用報銷的定點機構;壹經選定,年內原則上不得變更。
三、保障居民大病保險待遇
(1)根據《試行辦法》的規定,居民大病保險包括重癥尿毒癥透析治療、腎移植抗排異治療、惡性腫瘤治療(化療、內分泌特異性治療、放療、同位素治療、介入治療和中醫藥治療)、部分精神疾病治療(精神分裂癥、中重度抑郁癥、躁狂癥、強迫癥、精神發育遲滯伴精神障礙、癲癇伴精神障礙和偏執狂)。
從9月1日起,本市高校學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發生的醫療費用納入居民大病保險範圍。
(二)參保居民患上述重疾,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且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納入居民大病保險支付範圍,由大病保險基金報銷50%。其中,參保居民已參加本市中小學生和嬰幼兒醫療互助基金的,應先扣除互助基金的繳費部分。
(三)居民大病保險的支付範圍、審核管理參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居民大病保險報銷憑證
(壹)參保居民(不含大中專院校學生)在辦理居民大病保險報銷手續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證(沒有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社保卡(或社保卡(用於醫保));
2 .符合本市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收據或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對賬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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