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財產認定
(壹)工資、獎金。這裏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壹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壹定範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當然,在壹些現代企業或外資企業中,也存在著壹定比例的高工資、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權等,這些收入都屬於工資性收入,屬於夫妻***同財產的範圍。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如果說工資、獎金屬於夫妻的勞動所得,那麽,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既包括勞動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資本性收入。這裏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人買賣股票和債券,投資於公司、企業經營,還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資本或籌資興辦公司、企業,這些人成為大量資本的擁有者,經營收益豐厚。這些經營收益也屬於夫妻***同財產。
對壹方的經營收益,如股票、股權甚至整個公司企業這類夫妻***同財產的分割,由於涉及到《民法典》和公司法、證券法的關系,分割時存在壹定的法律障礙,處理起來比較困難。這需要在社會實踐和司法實踐中積累經驗。有的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的解決辦法是:
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對涉及股票、股份、股權或公司、企業等財產的,在不違反公司法的前提下,采取折價補償或轉移壹半股份或股權等方式處理。
具體做法:
(1)對股票主要采取直接分割的方式,以避免對股票進行估價或折價帶來的麻煩,但在雙方協商同意的情況下,采取由持票壹方折價給另壹方補償的方式予以分割;
(2)對股份或股權,如經公司其他股東同意、且受讓壹方亦具備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條件,采取直接轉讓壹半股份和股權的方式分割,否則,則將股權處理給原持有人所有,由取得股權的壹方按股權價值補償給另壹方,該價值盡量由離婚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壹般以股權所在公司當年每股的凈資產額確定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