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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醫保最新政策

法律主觀:

我已經大致了解到您的問題了,退休職工 醫療保險待遇 如下: 城鎮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包括個體業主及從業人員、 自由職業者 和本市戶籍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所有城鎮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 機關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 民辦非企業單位 和個體經濟組織等,都應按規定為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 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 股份制企業 、 外商投資企業 、私營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職工; 參保人員患病先門診治療,在本地定點醫院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憑醫保證、IC卡在定點醫院直接刷卡結算,不足部分個人現金支付。在非定點醫院或在異地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先行墊付。參保人員無論在當地或外地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和購藥費用均不納入統籌基金支付。門診治療無效,或病情嚴重需直接住院治療的,應及時辦理住院登記手續。

法律客觀:

壹、退休職工醫療保險政策頒布的《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這條規定的核心精神是:“職工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條規定的富有彈性的前置條件是:“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而恰恰由於國家沒有統壹規定,致使各地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會弱勢群體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合法權益。二、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問題解決措施要依法解決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問題絕非易事,建議采取以下措施:1、建議全國人大責成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臺貫徹《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為20年,用法制的形式依法維護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合法權益。2、建議國務院責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盡快制定貫徹《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意見,明確規定“職工退休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20年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退休後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退休養老基金統籌管理委員會下設醫療管理辦公室。在機構成立前,暫由社會保險公司代行其職責;各鄉、鎮、場相應設立以黨委和政府、醫療單位和醫療保險機構“三位壹體”的醫療保險管理小組。負責醫療費管理,服務、監督、審批、協調工作,保障醫療保險費用的合理使用。享受社會統籌醫療保險的退休職工,壹律在所屬醫療保險機構規定的醫院門診就醫,經醫師診斷非住院不可的,必須持醫師開具的病情證明書,檢查報告單,病歷和住院通知單,到所在地醫療保險機構審核方可住院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