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產假工資的先決條件:
女職工產假期間已經享受生育津貼、醫療津貼等待遇的,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平均工資的,企業無需支付她的產假工資;如果低於平均工資,公司需要補足差額。對超過生育津貼發放期限、未達到領取生育津貼標準、或者企業未給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職工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產假工資。
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按月發放,然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直接向職工發放生育津貼。勞動部還發布了《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幹問題的通知》,對產假、產假期間的待遇以及女職工的適用範圍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解釋。懷孕不滿四個月時,應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的,應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產假期滿後,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後,按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