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項目(項目開工前壹次性支付):應繳納工傷保險費=項目合同總造價(稅前)×0.08%。建設工程變更工程造價的,施工承包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重新計算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2 .追加工程費用時,施工承包商應補交差額工傷保險費;項目費用減少的,社保機構返還工傷保險費差額。
3.在建工程(適用於在建但尚未竣工的工程):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程總造價× 0.08% × [(工程建設期總天數-建設期天數)÷工程建設期總天數]建築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1,施工單位的工傷保險基準為1,職工工資總額的3%。
2.施工單位為工傷保險八大行業中的第六類,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為1和職工工資總額的3%。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等因素,可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或者其遺屬在工作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或者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導致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並死亡,由國家和社會給予物質幫助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費征繳有哪些註意事項?
1.從繳費主體看,工傷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按時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這和養老保險不壹樣。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按照壹定比例分擔。這是因為工業事故和職業傷害是在勞動和與勞動有關的事項過程中產生的。
2.從征繳金額看,工傷保險費以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為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的乘積。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從管理上看,工傷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壹征收管理,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征繳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被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