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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第三章 投資規範

第十壹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選擇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的金融市場,且投資下列品種:

(壹)貨幣市場類

包括期限不超過1年的商業票據、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逆回購協議、短期政府債券和隔夜拆出等貨幣市場工具或者產品。

貨幣市場類工具(包括逆回購協議用於抵押的證券)的發行主體應當獲得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信用評級。

(二)固定收益類

包括銀行存款、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性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等固定收益產品。

債券應當以國際主要流通貨幣計價,且發行人和債項均獲得國際公認評級機構BBB級或者相當於BBB級以上的評級。按照規定免於信用評級要求的,其發行人應當具有不低於該債券評級要求的信用級別。中國政府在境外發行的債券可不受信用級別限制。可轉換債券應當在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掛牌交易。

(三)權益類

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全球存托憑證、美國存托憑證、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工具或者產品。

股票以及存托憑證應當在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掛牌交易。

直接投資的未上市企業股權,限於金融、養老、醫療、能源、資源、汽車服務和現代農業等企業股權。

(四)不動產

直接投資的不動產,限於位於附件1所列發達市場主要城市的核心地段,且具有穩定收益的成熟商業不動產和辦公不動產。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境外基金,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壹)證券投資基金

經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或者登記註冊;基金管理人符合第六條規定;可供追溯的過往業績不少於3年;結構簡單明確,基礎資產清晰且符合第十壹條第(壹)、(二)、(三)項規定;貨幣市場基金還應當獲得AAA級或者相當於AAA級的評級;

(二)股權投資基金

投資標的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具有較高並購價值,不受附件1所列國家和地區的限制;認繳資金規模不低於3億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且實繳資金按認繳規模配比到位;

擁有10名以上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8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2名,且具有完整的基金募集、管理和退出經驗,主導並退出的項目不少於5個(母基金除外);至少有3名主要專業人員***同工作滿3年;具有完善的治理結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和利益保護機制;設定關鍵人條款,能夠確保管理團隊的專屬性。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以符合前款規定的股權投資基金為標的的母基金。母基金的交易結構應當簡單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金融機構及其子公司不得實際控制該基金的管理運營,不得持有該基金的普通合夥權益。

(三)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s)

在附件1所列國家或者地區交易所掛牌交易。

第十三條 同壹投資標的在同壹會計核算期間,具有兩家以上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的,應當采用孰低原則確認信用級別。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境外投資余額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5%,投資附件1所列新興市場余額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0%。

保險機構應當合並計算境內和境外各類投資品種比例,單項投資比例參照境內同類品種執行。

第十五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控制短期資金融出或者融入,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逆回購交易及隔夜拆出融出的資金,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

(二)因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資金,不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且拆入資金期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投資實物商品、貴重金屬或者代表貴重金屬的憑證和商品類衍生工具;

(二)利用證券經營機構融資,購買證券及參與未持有基礎資產的賣空交易;

(三)除為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資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