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工作意見》下發後,為深入貫徹落實《工作意見》要求,切實解決取消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項目建設、接收、保管、維護等問題,改善我市營商環境,在對標北京做法的基礎上,征求了相關部門意見,並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單位進行了座談。
在深入調查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天津市土地資源整理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本辦法自2019 12 1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以下是《暫行辦法》全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落實《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城市基礎設施收費和建設體制改革的工作意見》(津府辦〔2065〕71號)的有關要求,進壹步改善本市營商環境,規範本市土地資源整理項目配套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棚戶區、舊城改造、示範鎮和土地儲備等土地資源整理項目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以下簡稱“配套建設”),是指在土地資源整理項目範圍內,由專業管線單位建設、投資和組織實施的城市次幹道(含次幹道)級以下道路、排水、供水、供氣、路燈、綠化、電力、通信、供熱、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對土地資源整理項目範圍內與外部需求同步實施的城市基礎設施,按規定項目和資金渠道分別實施,確保同步實施、同步使用。
第三條按照統籌規劃、整體開發建設、整體實施順序、整體資金保障的原則,配套建設應當與國土資源整理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實施。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有關部門要積極拓展配套建設投資渠道,建立多元化投資體系,通過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投資配套建設。
第四條土地資源整理項目範圍內的配套建設用地,由土地資源整理項目實施單位征收,土地征收費計入土地資源整理項目征地拆遷補償費,配套建設費計入土地資源整理項目前期開發費。
土地資源整理項目範圍內的其他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由土地資源整理項目實施單位征收,土地征收費用另行解決。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出讓收入水平,建立市、區土地資源整理聯席會議制度。
市國土資源整理聯席會議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發改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市交通委、市城管委、市農業和農村委、市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組成。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法規,審議重大問題,協商確定土地資源整理項目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市國土資源整理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各區國土資源整理聯席會議由本區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成,定期召開會議,統籌轄區內國土資源整理項目的實施。
市國土資源整理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管理工作,指導各區做好配套建設。
第二章項目管理
第六條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實施方案。實施方案主要包括規劃範圍和指標、配套建設用地征收範圍、配套建設方案(含配套建設單位自行投資的管線和設施)、經濟可行性計算、竣工時限等。
第七條土地出讓收入屬於市國土資源整理項目。各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完成實施方案編制後,由市國土資源整理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進行指導和規範,提出修改意見並反饋各區人民政府;各區人民政府將修改完善實施方案,並報市國土資源整理聯席會議協商,提出協商意見。
土地出讓收入屬於區級國土資源整理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完成後,報本區國土資源整理聯席會議協商,提出協商意見。
第八條新增土地儲備項目的實施單位為土地儲備機構。土地資源整理聯席會議確定實施方案並落實資金來源後,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財政資金投入的有關規定,報同級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經批準的項目納入同級政府年度投資計劃。
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示範小城鎮等項目的審批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第九條土地資源整理項目征地拆遷補償費和配套建設資金屬於財政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讓收入和其他財政資金中統籌安排,棚戶區改造和土地儲備項目不足部分由市人民政府或地方政府債券在國家核定的債務限額內籌集。
第三章項目實施
第十條市級國土資源整理項目可以由項目實施單位直接委托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土地資源整理項目的配套建設可以由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確定的配套建設部門或者相關單位實施,也可以按照公開招標程序以市場化方式選擇企業實施。
第十壹條土地資源整理項目實施包括勘測定界、委托評估、安置用地落實、土地房屋補償安置(含安置房建設)、管線遷建、土地平整、配套建設、場地看護、社會穩定等。
第十二條土地出讓收入中屬於市級國土資源整理項目的相關費用納入項目實施單位主管部門年度部門預算,並撥付給項目實施單位主管部門;項目由各區實施的,通過轉移支付方式分配到各區。土地出讓收入屬於與土地資源整理項目相關的區級支出,納入區級年度部門預算,撥付給項目實施單位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國土資源整理項目實施完成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財務決算,經國土資源整理聯席會議協商後,委托信譽好、執業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報項目實施單位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最終審定。
符合規定收儲條件的規劃經營性用地,納入土地儲備供應。
對土地資源整理項目整體實施,分地塊供地、分步配套的,以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投資估算額撥付征地拆遷補償費和與規劃經營性用地相關的前期開發費用。
第十四條市、區兩級專業管理部門和專業單位負責已通過竣工驗收或具備規劃使用功能的配套建設項目的接收和後期維護保養。應當積極組織接收,並在接收後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實施維護和保養,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或者對配套建設項目進行維護和保養。維修、保管經費按現有渠道解決。
第十五條國土資源整理項目資金來源為財政資金,項目完成後應納入年度績效評價範圍。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組織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績效自我評價,並將績效自我評價報告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配套建設監管,確保開發建設項目具備道路、排水、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訊等配套條件後方可入駐。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2018 12 31之前已出讓或劃撥土地並需按基金標準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2065438+2008 65438+10 1開發建設單位對已簽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收費合同和供熱配套合同的建設項目繼續繳納配套費,項目按原渠道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為保證建設項目用地的及時供應,正在實施且尚未供地的土地資源整理項目將在三年內完成。土地資源整理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會同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制定配套建設方案(包括征地拆遷、項目建設、資金落實等。).項目批準後,所需資金納入土地資源整理項目前期開發費用。供地前,由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出具承諾書,明確在開發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配套建設具備使用條件,可以先行供地。項目完成後,應按規定辦理竣工決算,項目實施單位的主管部門應按照基本建設的有關規定,與同級財政部門清算項目資金。
第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前,經批準的涉及配套建設的資金結余項目,按本辦法資金分配渠道辦理,市級土地政府收入返還用於配套建設的,從應返還的市級土地政府收入中相應核減劃撥部分前期開發費用。
工業、保障性住房、非經營性項目和使用自有土地的項目,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納入項目建設成本。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9 12 1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我市以往政策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