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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藥如何統籌報銷?

購藥具體報銷步驟如下:

1.在定點醫保藥店購買醫保目錄內藥品時,應向藥店出示醫保卡,核對商品目錄、藥品包裝上的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等信息是否與醫囑相符;

2.藥店將根據藥品實際價格和醫保目錄規定的支付標準計算個人支付金額和醫保部分支付金額,向參保人收取個人支付部分;

3.藥店會開具藥品購銷合同票據或藥品購銷發票,並在票據上註明購買者的姓名、醫保卡號、藥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等信息;

4.購藥人可憑購藥單和醫保卡到就近的醫保經辦機構報銷。醫保經辦機構根據購藥單上的信息核實參保人購藥記錄,並按報銷比例予以報銷;

5.報銷比例低於100%的,購藥人需要承擔超出報銷比例的部分費用。

購藥統籌報銷是指購買醫保範圍內的藥品後,通過醫保統籌基金進行壹定比例的報銷。購藥整體報銷的條件如下:

1.藥品必須在醫保目錄內:只有醫保目錄內的藥品才能享受統籌報銷,目錄外的藥品不納入報銷範圍;

2.藥品需在授權醫院購買:購藥統籌報銷只能在授權醫院的藥店購買,在非授權醫院購買的,不能享受統籌報銷;

3.藥品必須符合規定劑量:整體購買和報銷的藥品必須符合規定劑量,否則不予報銷;

4.購藥需要醫保卡:授權醫院購藥時,報銷需要醫保卡;

5.藥品要符合整體報銷比例:購藥整體報銷比例根據地區和藥品不同而不同,需要根據各地規定來了解。

綜上所述,購藥的具體報銷條件可能會因地區和醫保政策不同而有所差異。購藥時,建議提前了解當地醫保政策法規,確保符合報銷條件,並保留相關購藥憑證,以備查詢核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