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具有城鎮戶口(包括藍印戶口或暫住證)、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個人信用良好、有較穩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辦理了住房商業貸款且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申請辦理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
(2)已辦理住房組合貸款和購房時已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不再辦理轉公積金貸款。
(3)原商業貸款必須是在市房改資金中心委托的公積金貸款銀行網點辦理,非公積金貸款受托銀行向個人發放的住房商業貸款不能辦理轉公積金貸款。
2、轉貸條件
(1)轉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和原商業貸款的借款人必須是同壹人;
(2)原商業貸款正常還款1年以上,並有貸款銀行提供的無逾期還款記錄;
(3)因購建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必須自提取之日起繼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4)辦理轉公積金貸款必須征得原商業貸款銀行的同意;
(5)辦理轉公積金貸款的房屋,必須是在市房改資金中心進行登記備案的住宅開發項目,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由開發商提供階段性擔保書或《商品房權屬證明》;
(6)同意由市資金中心認可的擔保公司提供擔保。
3、轉貸額度、期限、利率轉公積金貸款辦理程序
(1)咨詢申請。轉貸申請人到原商貸銀行咨詢並領取《轉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填好後附上以下相關資料交給原商貸銀行辦理:①《轉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繳交證明》或《武漢住房公積金對賬簿》、《經濟收入證明》;②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薄、結婚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未婚應提供未婚證明);③原商貸銀行提供的商業貸款正常還款記錄和剩余貸款金額證明(由銀行提供);④辦理原商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原商貸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2)資料送審。貸款銀行對轉貸借款人全部資料進行審查核實後報市資金中心審批。
(3)簽訂合同。市資金中心批準後,貸款銀行與轉貸借款人簽訂公積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同時轉貸借款人與擔保公司簽訂擔保合同。
(4)資金預存。轉貸借款人在公積金貸款發放前,將公積金貸款與原商業貸款余額的差額部分,用自有資金存入原商貸銀行的存款專戶內用於結清貸款。
(5)變更保險。轉貸借款人持原商貸保險單到保險公司辦理變更房屋保險手續,保險受益人由原貸款銀行變更為市資金中心。
(6)資金劃撥。市資金中心劃撥貸款資金,由轉貸銀行發放公積金貸款的同時結清原商業貸款,並通知轉貸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