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111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3.第243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
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擴展數據
難得卸下家裏的保險櫃,裝上皮卡車,跋涉近200公裏去法院還錢。7月29日晚,南安市人民法院有此事。
據執行法官介紹,漳州漳浦的陳某在南安市法院的主持下,於20113年10月與南安某建築公司(以下簡稱“該建築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分期還款近62萬元。但陳某僅在今年春節期間還款654.38+0.5萬元,其余46萬元壹直未還。7月3日,執行法官再次通知陳某於7月7日出庭履行還款義務,否則將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但陳某仍未履行。
7月29日上午7點,南安市法院執行法官驅車直奔陳某漳浦公館。在當地法院的協助下,陳某稱自己經濟困難,只能先還6萬元。他還希望和南安的建築公司協商。
法官將陳某帶回南安。建築公司不能接受陳某的建議,要求他立即歸還到期的20萬元。當天雙方從下午3點談到5點,還是談不攏。
法官見雙方長時間會談仍無果,遂勸說陳某,如不能及時履行還款義務,將依法司法拘留15天。
陳某想了壹會兒,撥通了兒子的電話:“去把家裏的保險櫃從墻上卸下來,帶到南安去。“原來保險櫃裏有654.38+20萬元,唯壹的鑰匙在陳某身上。
陳某的兒子花了很長時間才最終從墻上取下保險箱。陳某的兒子趕緊把保險櫃放在壹輛皮卡車上,直奔南安市法院。
當晚8點半左右,我行駛了近200公裏,車到了南安市法院。陳某拿出鑰匙,取出全部12疊百元大鈔,交還給建築公司。同時,陳某承諾今天償還8萬元,剩余26萬元仍按調解協議每月償還5萬元。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人民網-老賴不是還被告知欠費被扣嗎?讓孩子跑近200公裏去送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