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投機風險的公告》
壹是正確認識虛擬貨幣的本質屬性和相關經營活動
虛擬貨幣是壹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它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的,不具有法定補償和強制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該也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
開展法定貨幣和虛擬貨幣兌換、虛擬貨幣兌換業務,以中央對手方身份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相關交易活動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出售代幣票券等犯罪活動。
二、相關機構不得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
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成員單位要切實增強社會責任,不得利用虛擬貨幣為產品和服務定價,不得承保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與虛擬貨幣相關的其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為客戶提供與虛擬貨幣註冊、交易、清算、結算相關的服務;接受虛擬貨幣或者使用虛擬貨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虛擬貨幣與人民幣、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虛擬貨幣的存儲、托管和抵押業務;發行與虛擬貨幣相關的金融產品;以虛擬貨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
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成員單位要切實加強虛擬貨幣交易資金監控,依托行業自律機制,加強風險信息共享,提高行業風險聯防聯控水平;發現違法線索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采取限制、暫停或者終止相關交易和服務等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報告;同時,積極運用多渠道、多樣化的外聯手段,加強客戶宣傳和警示教育,主動進行虛擬貨幣風險提示。
互聯網平臺企業成員單位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經營活動提供網上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有償導流等服務,並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相關線索,為相關查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三,消費者要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謹防財產和權益損失。
虛擬貨幣沒有真實價值支撐,價格容易被操縱。相關投機交易活動存在多重風險,如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和投資投機風險。從我國現有的司法實踐來看,虛擬貨幣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投資交易造成的後果和損失由相關當事人自行承擔。
消費者應增強風險意識,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不參與虛擬貨幣交易投機活動,謹防人身財產和權益受損。要愛惜個人銀行賬戶,不得用於虛擬貨幣賬戶充值提現、買賣關聯交易充值碼、轉移關聯交易資金等活動,防止個人信息被非法使用和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