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腦中風後遺癥—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
5、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
6、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
7、多個肢體缺失—完全性斷離。
8、急性或亞急性重癥肝炎。
9、良性腦腫瘤—須開顱手術或放射治療。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
11、腦炎後遺癥或腦膜炎後遺癥—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
13、雙耳失聰—永久不可逆。
14、雙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癱瘓—永久完全。
16、心臟瓣膜手術—須開胸手術。
17、嚴重阿爾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18、嚴重腦損傷—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19、嚴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0、嚴重度燒傷—至少達體表面積的20%。
21、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有心力衰竭表現。
22、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3、語言能力喪失—完全喪失且經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
24、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25、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手術。
法律依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因病住院,達到起付標準以上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起付標準按醫院級別確定,壹級醫院500元,二級醫院600元,三級醫院700元,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住院醫療服務協議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200元,無等級醫院參照二級醫院執行。市外轉診起付標準1000元。下列情況減免起付標準:
(壹)參保人員因艾滋病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不計起付標準。
(二)100周歲以上的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機構住院,不計起付標準。
(三)已辦理醫療保險退休手續的人員在本市
壹、
二、三級定點醫院住院,起付標準分別降低100元。
(四)參保人員因精神病,惡性腫瘤手術及放化療,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及移植手術,肝、腎、骨髓移植術後的抗排斥治療,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骨髓增生異常綜合癥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統性紅斑狼瘡在定點醫療機構多次住院,經審批後壹年計算壹次起付標準,按年度所住定點醫療機構最高級別確定。
(五)參保人員在壹個治療過程中因病情需要可以雙向轉診。在本市由低級別定點醫療機構轉往高級別定點醫療機構,只補計起付標準差額;由高級別定點醫療機構轉往同級別或低級別定點醫療機構,不再另計起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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