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401k計劃也稱為401K條款。401k計劃始於20世紀80年代初,是由雇員和雇主共同建立的完全出資的養老保險制度,參考了美國國內稅收法中新增加的第400條。1979被法律認可,實施細則在1981補充。它在20世紀90年代發展迅速,逐漸取代傳統的社會保障制度,成為美國許多雇主的首選社會保障計劃。適合私人營利公司。
2.美國401K是企業年金。美國的養老金分為兩部分。壹部分是國家層面的社會保險,相當於我國的養老保險,保障就業人員退休後的基本養老生活。另壹部分是企業的養老金計劃,401K計劃只是重要的壹部分,相當於我國的企業年金計劃。把美國的401K計劃等同於中國的養老金是不嚴謹的。
3.社會保險稅,又稱“工資稅”,是美國聯邦政府為籌集社會保障體系資金而征收的壹種稅。美國的社會保障制度萌芽於20世紀30年代的大蕭條時期,始於羅斯福新政時期的1935社會保障法案。
4.社會保險稅規定有計稅依據的最高限額,超過限額的工資薪金不征稅。上限根據年度消費價格指數進行調整。在1996中,雇主和雇員需要為工資總額低於62700美元(61200美元)的部分繳納稅率為7.65%的社會保險稅。此外,對於超過上述限額的全部工資,用人單位和職工應分別按照1.45%的稅率繳納老年人和殘疾人醫療保險稅。
5.社會保險稅的征收方式壹般有兩種:壹種是采取源頭扣繳;壹種是自己申報繳納。雇員應納稅額由雇主按照雇員應納稅的工資、薪金征稅,在源頭扣繳,每季度與雇主自身應納稅額壹並申報繳納。對個體戶征收的聯邦保險稅基本類似,只是個體戶要自己繳納所有的稅。如果個體戶既是雇員又是個體戶,首先應根據其雇員身份確定應繳納的聯邦保險稅;納稅人作為雇員的工資總額不超過計稅依據最高限額的,或者低於此限額的部分,作為個體戶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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