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當地任何壹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農業銀行、建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都受理。
《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和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法規的決定:
農民住房產權抵押貸款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在不改變宅基地所有權性質的情況下,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為抵押,向符合條件的農民住房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的貸款,並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農民住房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縣(市、區)名單如下:
借款人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申請貸款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2.抵押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無爭議,並具有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頒發的權屬證書,不納入征地拆遷範圍;
3.借款人除用於抵押的農民住房外,應具有其他長期穩定的居住場所,並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與農民住房壹並處置。以* * *農民住房抵押的,還應當取得其他* * *人的書面同意。
擴展數據
《農民住房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中關於借貸雙方的規定;
第五條借款人取得的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應當優先用於貸款人認可的農業生產經營等合法用途。
第六條貸款人應統籌考慮借款人的信用狀況、貸款需求和還款能力、用於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價值,合理自主確定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的抵押利率和實際貸款金額。鼓勵貸款人在財政貼息、農業保險或農民住房保險的支持下,適當提高誠實守信的借款人的貸款抵押率。
第七條貸款人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結合借款人實際情況,合理自主確定農民住房房產抵押貸款利率。
第八條貸款人應綜合考慮借款人的年齡、貸款金額、貸款用途、還款能力以及用於抵押的農民房屋和宅基地情況,合理自主確定貸款期限。
第九條貸款人和借款人可以通過委托第三方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貸款人自行評估或雙方協商,公平、公正、客觀地確定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十條鼓勵貸款人根據借款人需求,積極創新信貸產品和服務方式,簡化貸款手續,加強貸款風險控制,全面提高貸款服務質量和效率。除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外,不得增加或變相增加其他借款費用。
第十壹條借貸雙方應當按照試點地區的規定,到試點地區政府確定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第十二條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根據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情形需要行使抵押權的,貸款人應當結合試驗區實際情況,配合試驗區政府通過貸款重組、有序清償、不動產出售或者拍賣等方式處置抵押物。,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由貸款人優先受償。受讓人範圍原則上應限定在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出售或拍賣抵押農民房屋的範圍內。
第十三條試點地區政府要加快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調查登記發證工作,積極組織做好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制定、價值評估、抵押物處置機制等配套工作。
第十四條鼓勵試點地區政府設立農民住房財產抵押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用於分擔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貸款損失,保障抵押物處置期間農民的基本住房權益,或者根據當地財力對農民住房財產抵押貸款給予適當貼息,增強貸款人的貸款激勵。
第十五條鼓勵試點地區通過政府擔保公司為農民住房產權抵押貸款提供擔保。
第十六條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加大對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取得良好成效的貸款人的支農再貸款支持力度。
第十七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統籌研究,合理確定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風險權重、資金撥備、貸款分類等方面的計算規則和激勵政策,支持金融機構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
第十八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快完善農業保險和農民住房保險政策,通過探索發展農民住房產權抵押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等多種方式為借款人提供信貸支持。
人民網-農民住房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縣(市、區)名單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