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購房還在審理中。不過壹般符合最基本的7點申請入戶:
壹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是必須是高中學歷或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高中學歷水平。
三、不同試點地區對購房金額也有壹定要求:錢江新城單套購房總價值達到654.38+0萬元以上(含654.38+0萬元);濱江區單套住房購房總價值達到80萬元以上(含80萬元);杭州經濟開發區(下沙)單套住房總購買價值達到60萬元以上(含60萬元)。
第四,購房者只能壹次性付款或按揭貸款,購房款必須已經還清。
五是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購房人,由鄉級以上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六是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被勞動教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證明。
第七,杭州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無精神病史,不攜帶社會危害性傳染性病毒的證明。
此外,公安部門還要對在錢江新城買房的申請人進行調查,了解申請人是否住在這套房子裏。在下沙,買二手房也可以辦理杭州戶口,但二手房原房主的戶口必須遷出;濱江區對購房時間也有要求。只有2006年3月20日以後購買的住房才能享受“購房入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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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調整購房入戶政策。居民家庭購房政策實施範圍由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濱江)、錢江新城擴大到上城區、下城區、西湖、江幹、拱墅區。購房者為杭州市非戶籍居民(不含外地人),在上城區購買單套住房(含存量房)總價在654.38+0萬元以上(含654.38+0萬元),或在下城、西湖、江幹、拱墅區購買單套住房(含存量房)總價在80萬元以上(含80萬元)。具體操作辦法按《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外地人在杭州購房試點辦法的通知》(杭政辦〔2006〕6號)執行。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濱江)、錢江新城仍按原政策執行。
(二)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50萬元提高到60萬元;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由男60周歲、女55周歲調整為男65周歲、女60周歲。
降低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職工購買商品住房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職工使用首套貸款購買的商品住房人均建築面積未達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的,可按相應額度申請第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
允許杭州區、縣(市)異地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鼓勵職工提取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購買自住住房。
(三)對購買商品房實行契稅、印花稅補貼。自《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09年2月31日,個人在上城區、下城區、江幹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濱江)、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之江度假區購買普通商品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應當繳納契稅。
(四)對存量房交易實行稅收補貼。自《意見》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2月31日止,買賣雙方(均為個人)在上城區、下城區、江幹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濱江)、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之江度假區範圍內的個人普通住房買賣付款。
(5)簡化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程序。納稅人出售自有住房並在出售前後壹年內購買新房的,不再收取個人所得稅保證金。
(六)明確界定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對象。家庭子女18周歲購買第二套住房,可按首套房貸政策執行。
(七)暫停征收不動產登記等相關費用。自《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09年2月31日止,全面停止征收上城區、下城區、江幹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之江度假區普通商品房和普通存量房產權登記費。
二、鼓勵對房屋拆遷實行貨幣安置。
(八)鼓勵被拆遷房屋貨幣安置。在項目建設、征地拆遷中,鼓勵貨幣安置,節約安置房建設用地。原規劃用於安置房建設的土地調整為公開土地出讓的,出讓收入在扣除規定的費用和資金後,返還給土地所有者,用於開發安置用地和基礎設施建設。
(9)增加政府的購買力。市級部門和城市土地所有者可根據需要,在價格合理的基礎上,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經市財政部門同意,通過政府采購方式購買中低價位商品房,以增加安置房供應。
第三,進壹步優化房地產業的投資和發展環境
(十)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按下限征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竣工前的預售收入,按照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的預計利潤率下限標準預繳企業所得稅,實行季度預繳、年度清算。
(十壹)調整房地產抵押登記方式。房地產項目領取商品房預售證書。未售房屋停止銷售後,可以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手續。在建工程竣工並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後,在建工程抵押權轉移至房屋抵押登記。
(十二)適度調整轉讓價款的支付期限。對2007年6月5438+10月1日至本意見出具之日已公開出讓的房地產經營性用地,受讓人已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足額繳納首付款(含定金),受讓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辦理相關手續後,可對出讓合同進行調整。
(十三)放寬建設項目的開竣工期限。對2007年6月1日至本意見下發之日已公開出讓的經營性用地,且出讓合同約定必須在2009年7月31日前開工建設的,在受讓人支付土地總價款的70%後,即可進行土地出讓,相關部門可憑國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先行開展各項前期準備工作。按期開工確有困難的,由受讓方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可延長不超過壹年的開竣工時間。
(十四)放寬新出讓土地的地價款繳納期限和比例。對於新出讓的商業地產用地,允許受讓人在12個月內付清出讓價款。總起拍價超過5億元或規模較大的地塊,出讓價款最長支付期限可達18個月;允許將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應付的首付款轉讓價款(定金)調整為轉讓總價款的10%。
(十五)延期繳納房屋物業維修基金和人防建設費。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預收的房屋物業維修基金,遞延至房屋初始登記時收取。人防建設費順延至《商品房預售證》收取。
(十六)提高政府服務水平。市級職能部門和城市政府要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加強與企業的聯系,幫助企業解決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困難;要加強服務,提高效率,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同時,認真落實《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暫停征收152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杭〔2008〕184號)精神,確保暫停征收的12涉及房地產的項目落實到位【其中房管部門2項: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房屋所有權證工本費;國土資源部門7項:征地管理費、征地不可預見費、土地登記證工本費(外資企業)、土地登記證工本費(普通個人)、土地登記證工本費(普通單位)、專項土地登記證工本費(單位)、專項土地登記證工本費(個人);建設部門2項:工程定額測定費、工程質量監督費;人防部門1項:工程質量監督費】。
(十七)加大支持和監管力度。各金融機構和房地產企業要加大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支持力度。對拒絕為購房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相關職能部門將視情況對其進行查處,並通報批評。
(十八)鼓勵房地產企業采用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工藝,推進節能減排。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研發費用,可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的相關優惠目錄,可享受相應的財稅政策。
第四,為房地產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十九)建立房地產市場分析機制。市“居者有其屋工程”實施領導小組要不定期召集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分析當前房地產形勢,及時準確發布房地產市場動態信息,維護房地產市場穩定。
(二十)建立溝通協調機制。通過政銀企論壇,搭建銀企對接的互動平臺,及時協調解決企業面臨的困難,為企業的進壹步發展提供資金支持。鼓勵銀行在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引導下增加有效信貸投入,支持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企業正常合理的信貸需求,有效支持房地產業健康發展。
(二十壹)建立應急預案機制。制定房地產市場發展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機制。
(二十二)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積極引導和幫助企業提高競爭力、抗風險能力和應對房地產形勢變化的能力。
(二十三)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加強房地產市場價格秩序管理,嚴肅查處開發企業虛假廣告。提供虛假信息、惡意炒作和誤導消費的行為將受到嚴厲處理。加強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切實保護房地產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十四)加強輿論引導。加強對我市城市建設、城市發展和房地產發展前景的宣傳,客觀公正地報道房地產市場,同時加強法律法規和購房知識、購房投資風險的宣傳,引導群眾樹立正確的住房消費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