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欠繳醫療保險費的,從次月1起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2.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在3個月內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應當按規定繳納相關醫療保險待遇;
3、超過3個月未足額繳納的,從繳納醫療保險費當月的1日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4.欠費至補繳期間,按規定補足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
5.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得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給職工造成的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
醫療保險是指醫療保險的簡稱,分為社會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我們平時繳納的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醫保屬於社會醫療保險。
所謂社會醫療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的大範疇,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內容之壹。社會醫療保險由政府直接管理,通過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籌資的方式建立醫療基金。我國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是醫療保險基金的壹種籌資方式。
社會醫療保險是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精神建立的。前者主要解決職工醫保問題,後者解決居民醫保問題。
職工醫療保險和居民醫療保險分屬兩種不同的醫療保險制度,但兩者在性質上都屬於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在繳納這兩項醫療保險時,實際上可以通過相互轉移實現制度銜接。
與城鄉居民醫保相比,城鎮職工醫保由於繳費標準不同,參保人員不同,享受的待遇也不同。這種待遇主要體現在住院期間的報銷比例,特殊門診的報銷比例,個人賬戶的建立和返還等等。但是無論是職工醫保還是居民醫保,住院報銷的流程都是壹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