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經購買了人防車位,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欠款,因為人防設施屬於國家所有,人防車位也屬於人防設施,禁止買賣。如果開發商出售人防車位,則認定買賣合同無效,業主可以要求其退錢。而且人防車位不同於其他車位,有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占用的區域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屬於人防工程,根據相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規定已明確規定,地下室作為人防工程,不計入公共建築面積。所以人防車位不屬於開發商或者全體業主,這種車位是不能購買的。
購買停車位的程序:
1.在購買車位的過程中,業主需要提供相關材料和資金;
2.凡已出租本小區地下室車位的業主,對該車位有優先購買權;
3.購買車位的業主必須繳納車位維修基金、契稅等相關費用;
4.地下車庫車位可以買賣,但僅限於同壹小區的業主;
5.車位是按單位賣的,不是按面積賣的。妳可以向管理處詢問該地區的情況;
6.購房合同的業主必須親自出席停車場買賣合同的簽署;
7.如果用支票支付車位費用,必須在支票到賬後辦理入戶手續。
綜上所述,顧名思義,人防車位是用於人防工程的,主要用於戰時人員隱蔽。人防停車位被視為防空指揮所或醫療救護站,也是國家要求的強制性設施。這種人防車位不能賣給業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