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會費的收繳標準:每月為會員基本工資的0.5%。會費不上交上級工會。
(3)、工會經費的行政撥款:
向工會提供行政經費標準
《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按月向工會撥交全部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2%。根據國家統計局1985的規定,“全部職工”和“工資總額構成”兩個概念的範圍概括如下:
1.“所有員工”。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是指在國家機關、政黨和團體及其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並由其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其範圍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1)固定員工。經國家勞動部門或組織部門正式分配、安排並批準招聘為正式員工的人員。包括出勤,因故缺席;在企業內部或外部;在國外工作;試用和臨時借調到其他單位,但仍由原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
(2)合同工。在國家勞動計劃內,通過簽訂勞動合同,考核員工。包括采礦、交通、鐵路部門使用的農民輪換工和建築行業使用的農民合同工。
(3)其他員工。
1臨時工。根據國家勞動計劃,經各級勞動部門批準,因臨時使用可以辭退的人員。包括從事季節性和臨時性生產和服務工作的人員。
②計劃外就業。在國家勞動計劃之外,通過各種形式吸收到全民所有制單位,由各單位直接組織安排生產或工作並支付工資的人員。這部分人員,不論其工資的資金來源和支付形式,不論是否享受勞保福利,不論是否吃商品糧,都應納入。如:鄉級以上國家機關從農村錄用的幹部;縣級主管部門使用和支付的各類業務人員;全民所有制單位招聘的職工家屬,街道組織或勞動服務公司介紹參加生產或工作的人員;集體所有制勞動指標招收並實際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崗位的人員;集體所有制單位調、借、並、托的人員,名義上是承包人,實際上是全民所有制單位安排生產或工作的人員;招聘的其他員工。
在全民所有制中,下列人員不包括在“全體職工”中
(1)領取國家補貼的城鄉民辦教師;
(2)個人承包離店,國家不再發放工資的人員;
(3)從企業領取原料,在自己家裏生產的家政人員;
(四)承包給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半成品加工、裝配、包裝所雇用的人員(但以承包名義實際上由全民所有制單位直接組織安排生產或工作的人員,應計入“全部職工”);
(五)承包給集體所有制單位進行拆包、洗補、房屋修繕、裝卸、搬運、運輸的人員:
(6)從農村動員參加鐵路、公路、油氣管道、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的半義務工。,而且工作後馬上被辭退,只給生活補助。<以“農民工”名義從農村招聘參加壹般建設的其他人員,應計入“全部職工”);
(七)參加企業生產和勤工儉學的軍人;
(八)離休幹部、留用退休退職人員、停薪留職人員、國家救濟優先人員、郵政人員。
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全體職工”是指在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及其管理部門工作並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包括正式職工、臨時職工、季節工和輪換工。不包括參加集體所有制單位生產勞動的軍隊職工和學生,以及集體所有制單位聘用的退休、退職人員。
2.“工資總額的構成”。全民所有制單位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是指國家在壹定時期(年、季、月、日)內實際支付給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無論是來自工資賬戶,還是來自工資賬戶以外的其他資金(如手續費、材料費、加工費、職工福利費、企業基金、企業利潤留成和所屬事業單位業務收入等。);無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都應計算在工資總額內。工資總額的構成如下:
(1)各種工資。
(壹)小時工資:按照小時工資標準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包括按照小時工資標準完成工作所支付的小時工資;因患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事假、探親假、定期假、事工、學習、履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按小時工資或小時工資壹定比例支付的工資,學徒的生活補貼。
②基本工資:根據鐘發[1985]9號文件規定,“基本維持工作人員基本生活費”確定的工資。
(3)崗位工資:根據鐘發(1985)9號文件,根據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復雜程度和業務水平確定工資。
④計件工資:根據員工所做工作的計件單價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包括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有限計件、超定額計件、按工作量包幹計件、按營業額提成、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度或方法。
⑤加班費:支付給在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工作的員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員工的勞動報酬。
⑥其他:按國家規定支付的工資。如保留工資、追加工資、調整工資補發去年工資等。
(2)各種獎金。對勞動者過勞的壹種鼓勵,是對先進的、生產工作成績優異的勞動者進行獎勵,在標準工資之外支付勞動報酬。
①各種產(商)獎:如質量獎、安全獎、提前完工獎、綜合獎、年終獎、勞動獎金、劇場過獎、教師過獎等。
(二)節約獎:包括特定燃料和原材料的節約獎。
⑧勞動競賽獎勵:包括給予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勞動模範的各種實物獎勵和獎金。
(四)增收節支獎勵:機關事業單位行政經費增收節支給予職工的獎勵。
⑤其他獎金:鐵路、交通部門從補票收入中支付的“堵漏獎金”。
6.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勞動分紅。
(3)各種津貼。以津貼形式支付給雇員的勞動報酬,以補償他們額外或特殊的勞動消耗,並確保他們的工資水平不受特殊條件的影響。包括:
(壹)勞動強度大、工作條件差的崗位津貼:如室外、高空、地下、移動施工、林區、高溫、惡劣天氣站、微波站、冷庫、廢品回收崗位、衛生防疫、醫療保健、科技保健等工作津貼,以及夜班津貼、夜餐費、倒班中餐等。
②工齡、教學經驗、護士工齡津貼等。
③技術津貼。如特級教師、科研、優秀運動員技術補貼、體育津貼等。
(4)中小學班組長、班主任津貼。
⑤其他津貼。冬季取暖津貼、職工生活津貼(如糧食價格津貼、煤炭價格津貼等。)、夥食補助(如火車司機的乘務補助、水手的夥食補助、空勤人員的夥食補助、汽車司機的駕駛補助、運動員的夥食補助、郵電人員的夥食補助、回民的夥食補助)、屋貼、水電貼、書報費、學徒的服裝補助等。
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也與全民所有制單位相同。職工總數和工會經費工資總額見表6-6。
監督行政方面依法撥交工會經費。
為實現工會經費行政劃撥的及時、完整歸集,基層工會應督促行政最遲於每月15日前完成工會經費的劃撥,並按月按規定的“全部職工”和“工資總額”範圍核對計算是否正確。政府上月公布的工資總額統計表所列的數字,可以作為核算本月工會經費的基礎。
1.工會組織應向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宣傳黨的有關政策和法令,使這些政策和法令得到有效的遵守和執行。
2.除了宣傳,還要有壹些組織措施。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於1980 12 31發出了《關於嚴格按照工會法撥交工會經費的通知》。其中規定:“逾期不交工會經費的單位和工會組織,應當向其說明撥交工會經費的意義和規定,並及時收繳。重復催收未果,由縣或市轄區工會(產業工會主管經費,由上壹級基層工會)以文件形式正式通知繳款單位開戶銀行,由銀行從其儲戶中扣收,滯納金按所欠金額的千分之五計收。當然,作出這壹規定的目的不是為了進行行政罰款,而是為了保證工會工作和職工文化教育體育活動的順利進行。這種手段不是萬不得已才使用的。”
3.行政劃撥的工會經費,不是現金,應通過銀行填制專用繳款書(表6-7 >轉入基層工會賬戶,同時按規定比例通過銀行轉入或匯到上級工會賬戶。基層以上各級工會收到基層的經費後,也要按照規定的比例通過銀行,不得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