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付標準(500元)以內由個人自負,起付標準以上以上至4萬元(含4萬元)醫保基金結付75%;4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
結付80%;10萬元至20萬元(含20萬元)結付90%。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的住院累計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部分,由個人自負,超過起付標準的醫療費用,縣內壹級及其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80%;縣內二級及相應定點醫療機構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70%;縣外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50%;溫州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40%。
新生兒黃疸住院報銷醫保報銷比例如下:
1、居民報銷比例,鎮衛生院報銷60%;二級醫院報銷40%;三級醫院報銷30%;
2、社保即城鎮職工,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659元,報銷比例為50%上限為2000元;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55%;壹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0%。
3、異地報銷的,報銷需要回老家(參保地),報銷比例在35-65%。
醫療保險壹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壹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
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每個省市和地區關於新生兒醫保報銷的比例規定是不壹樣的,目前沒有統壹的標準,不同級別的醫院報銷比例也是不壹樣的。
如果寶寶生病住院,辦理醫保卡之後,就可以按照壹定比例來進行報銷。報銷比例壹、二、三級醫院分別為80%、70%、60%,
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5萬元,大病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達到10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