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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的時候要交維修基金嗎?

目前的實際情況是,壹般房產中介在與購房者簽訂合同時,肯定會在補充協議中約定購房者何時壹次性向房產中介繳納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否則房產中介不予交房,房產中介為購房者貸款提供擔保。如果搬進來的時候不收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風險會加大。購房人未及時繳納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辦理產權證,按揭銀行就無法辦理按揭手續,壹直由開發商擔保。壹旦購房人不履行還貸義務,房地產開發商完全可以以購房人違約為由將房屋另行出售,並賠償自己的損失。另外,如果購房人壹次性支付購房款,房產中介的這個理由根本不存在,主要是房產中介在具體操作中沒有違反各種規定。購房人辦理按揭貸款手續時,房產中介壹般會要求購房人簽訂委托書,委托書至少有兩項內容,即代理辦理產權證和繳納契稅、公共維修基金。因此,房地產開發商向購房者收取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而不是代收代繳稅款,是壹種“自願”的委托行為,從而規避了相關規定。所以實際操作中,交房時確實需要繳納維修基金。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商品住宅、非住宅的業主應當按照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金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並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並適時進行調整。《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八條出售公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壹)業主按照其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金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二)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20%、高層住宅不低於30%的比例,從銷售資金中壹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