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和職工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每個參保人和單位都要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數額較大的醫療補貼,以支付參保人超過封頂線的醫療費用。
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是各地在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為解決封頂線以上大額醫療費用而采取的壹種醫療補助方式。該辦法是隨著基本醫療保險的建立,由當地政府在參保職工中強制推行,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屬於社會補充保險的壹種。保險費壹般由每個員工每年繳納壹定的費用來籌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大額醫療費用補貼,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管理,單獨核算。參保職工發生的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由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按壹定比例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