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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災的款項可以在企業所得稅裏面抵扣嗎?

可以的,個人所得稅也可以抵扣哦,從稅務部門網站COPY的,看看吧.

依據當前所得稅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局對企業、個人的公益性捐贈的所得稅處理提出了具體的操作指引,供納稅人在進行所得稅申報時參考,如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公益性捐贈支出的所得稅政策做出修改、調整,我局將及時按照新的政策規定給出新的操作指引,敬請廣大納稅人註意。

壹、公益性捐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壹)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二) 計算公益性捐贈扣除的方法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在利潤總額12%比例範圍內的,準予在稅前扣除,超過利潤12%比例的部分,要做納稅調增,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按月預繳,下面以例子說明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對公益性捐贈的所得稅處理方法。

例1:甲公司實行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2008年5月通過政府民政部門向四川地震災區捐贈人民幣100萬元。甲公司二季度累計實現會計利潤500萬元。壹季度已繳企業所得稅40萬元。甲公司適用25%企業所得稅稅率。

甲公司二季度應預繳所得稅=二季度按累計利潤計算的企業所得稅額-壹季度已繳企業所得稅款=500×25%-40=85(萬元)

說明:企業所得稅預繳時是按照會計利潤計算預繳稅款,由於二季度發生的捐贈支出已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做為壹項支出已減除,因此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不需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

例2:[接例1]2008年終了,甲公司2008年實現會計利潤1000萬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08年壹到四季度累計繳納企業所得稅240萬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1000×12%=120(萬元)

甲公司2008年發生的公益性捐贈為100萬元,小於可稅前扣除公益性捐贈120萬元,因此公益性捐贈100萬元可全額扣除,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甲公司2008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1000×25%=250(萬元)

減去已累計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40萬元,甲公司2008年度匯算清繳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0萬元。

例3:[接例1]2008年終了,甲公司2008年實現會計利潤800萬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08年壹到四季度累計繳納企業所得稅240萬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800×12%=96(萬元)

甲公司2008年發生的公益性捐贈為100萬元,大於可稅前扣除公益性捐贈96萬元,因此公益性捐贈100萬元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增加4萬元。

甲公司2008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800+4)×25%=201(萬元)

減去已累計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40萬元,甲公司2008年度匯算清繳可申請退還企業所得稅39萬元。

例4:[接例1]2008年終了,甲公司2008年實現會計利潤-500萬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08年壹到四季度累計繳納企業所得稅240萬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0×12%=0(萬元)

甲公司2008年會計利潤-500萬元,即會計虧損500萬元,2008年可扣除的捐贈0元,因此公益性捐贈100萬元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增加100萬元。

甲公司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500+100=-400(萬元)

甲公司2008年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008年已累計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40萬元,甲公司可申請退還。

(三) 關於公益性捐贈應註意的幾個問題

1、稅法上所指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要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才允許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條件做了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壹)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企業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或公益性社會團體向汶川地震災區捐贈時,應註意保存捐贈票據或其他能證明捐贈支出的憑據、證據,以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證明材料。

3、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不屬於行政審批事項,企業應根據捐贈支出的情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自行將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無須經過稅務機關的批準。

二、公益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壹)個人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政策規定

1、公益救濟性捐贈限額扣除的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納稅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捐贈扣除限額=應納稅所得額×30%

如果實際捐贈額大於捐贈限額時,只能按捐贈限額扣除;如果實際捐贈額小於或者等於捐贈限額,按照實際捐贈額扣除。

在扣除實際捐贈額(或捐贈限額)情形下,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允許扣除的捐贈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此外,還有兩個特別規定:

1、近年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先後下文明確,個人向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光華科技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閻寶航教育基金會、中國禁毒基金會、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中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國公安英烈基金會、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和學術交流基金會、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中國青少年社會教育基金會、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中國職工發展基金會、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中遠慈善基金會、張學良基金會、周培源基金會、中國孔子基金會、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中國交響樂發展基金會、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中國電影基金會、中國麻風防治基金會、中國國際戰略研究基金會、中國華夏文化遺產基金會、中國民航科普基金會、南航“十分”關愛基金會、國壽慈善基金會等的捐贈,在個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在《基金會管理條例》出臺後,有些基金會已由社團法人改為非營利性法人,此處,仍將基金會視同社會團體。

但個人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捐贈扣除僅限於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壹是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二是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三是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四是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2、個人直接向民政部緊急救援中心、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中國扶貧開發協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華環保聯合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的捐贈,在個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2、全額扣除的政策規定

從2000年開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放寬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限額,出臺了全額稅前扣除的政策規定,允許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個別的也可以直接捐贈),對下列機構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稅前100%(全額)扣除:

(1) 對紅十字事業的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

(1)“紅十字事業”的認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8號)規定,紅十字事業是指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所賦予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