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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公司2015年接受H基金公司6億元投資,以資本金方式註入,持股比例為60%,並完成工商變更。

M公司接受H基金投資,不滿足41號公告規定的“混合性投資”的條件,將支付的固定利潤作為利息支出在稅前扣除存在稅務機關不認可的風險。(1)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後,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的主體不符合41號公告規定。在本案例中,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後,不是由M公司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而是由原股東回購H基金持有的股權,這不符合41號公告的規定。(2)在本案例中,若M公司發生清算等,H基金較老股東享有優先清算權,這與41號公告“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的規定不符。

政策依據:《關於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指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就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壹、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兼具權益和債權雙重特性的投資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本公告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壹)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後,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並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後,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三)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四)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五)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符合本公告第壹條規定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下列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壹)對於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投資企業應於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並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於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支出,並按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壹條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