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關於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指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就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壹、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兼具權益和債權雙重特性的投資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本公告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壹)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後,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並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後,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三)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四)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五)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符合本公告第壹條規定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下列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壹)對於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投資企業應於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並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於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支出,並按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壹條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