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
第1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職工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經辦機構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就業服務
管理機構作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具體承擔失業保險工作。
第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失業保險,履行下列職責:
(壹)失業保險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指導地方失業保險規劃;
(三)指導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失業保險;
(四)為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征收失業保險費,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代為繳納。
失業保險待遇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的職責
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與就業服務緊密結合,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
(二)負責本地區單位參加失業保險的登記、繳費申報和審核;
(三)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建檔、建卡、統計和組織管理;
(四)按照規定管理失業保險基金和支付失業保險待遇;
(五)負責失業人員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的管理和分配;
(六)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咨詢服務;
(七)按時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失業保險費征繳的相關資料;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5條適用範圍
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社會統籌。
(壹)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二)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
(三)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四)國家機關招收勞動合同制工人。
第六條失業保險登記
失業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凡本規定第五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單位內部的,由當地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同級社會保險。
各辦事處集中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統壹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七條資金來源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壹)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的利息收入;
(三)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4)地方財政補貼;
(五)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
單位應按月向所在區(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報告失業人員繳納情況。
保險費基數。單位按其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工資總額低於
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以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職工按照本人。
1%的工資總額繳納失業保險費。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統計中所列項目計算,包括:工資、
獎金、津貼和補貼收入。
第九條付款時間和方式
失業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在職職工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
雇主將按月扣繳。
第十條統籌層次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
在國家和市政府制定新的管理辦法之前,失業保險費暫按現有制度執行。
市統籌、分級管理,即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按月將失業保險金發放。
支付到該賬戶的資金總額的50%按時足額計入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賬戶”,作為市級調劑基金。國家和市政府制定新規定後,按新規定執行。
失業保險調節基金的調劑和使用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制定。
第十壹條基金支出項目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壹)失業保險待遇;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門診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及其供養配偶的喪葬補助金,
直系親屬養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補貼;
(五)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用於再就業基金開支的;
(六)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財政專戶管理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社會保險機構和財政部門。
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賬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入賬。
線監督。
為保證失業保險金的及時發放,市、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
結構必須為失業保險留下足夠的營運資金和儲備基金。周轉金和儲備基金由勞動保障銀行支付。
行政部和財政* * *部批準。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門業務的財務部門另行制定。
存入銀行和按照國家規定購買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與城鄉居民相同。
利息按定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率計算。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並入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或者結余。
財務收支。
第十三條基金預算和決算
失業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批準。
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
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後,單位應及時失業。
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並告知其辦理失業登記,按照規定享受失業待遇。
保險待遇的權利,以及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的失業人員名單及相關材料。
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戶口發送至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縣
(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失業人員相關材料之日起7日內予以答復。
多個單元。
失業人員憑原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在30日內到區縣(自治縣、
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失業登記手續,由區縣(自治縣、市)負責。
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發放《重慶市職工失業證》,憑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沒有
因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的,不納入失業人員管理,不享受失業保險。
治療。
失業人員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其檔案材料由單位寄至無業戶。
口所在的區縣(自治縣、市)由就業服務管理機構保管。
第十五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符合失業保險規定,單位和本人都履行了按規定繳費的義務。
1年以上;
(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按時進行求職和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本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的規定累計支付。
耗時計算,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具體分為:
(壹)累計繳費時間1年且不滿2年的為3個月;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
(4)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12個月;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且不滿10年的領取18個月;
(六)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領取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職工,按重新就業的繳費時間計算。
事業單位職工將建立失業保險社會統籌制度,從1999 1,1999 1。
按照國家規定計算前的連續工齡,作為繳費年限,計算失業保險金和
實際支付時間合並計算。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標準水平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
第十八條失業保險金的領取
失業保險金從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按區縣(自治縣、市)由本人計算。
行業服務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憑《重慶市工人失業證》按月領取,無逾期。
所以如果沒有收到,應該收到而沒有收到的部分就自行放棄了。
第十九條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壹)按規定繳費不滿1年的;
(二)個體勞動者無正當理由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
(3)辭職或主動辭職並自願解除勞動關系的;
(4)破產、關閉、解體、改制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申請自謀職業的。
壹次性安置費的職工;
(五)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
其他人員。
第二十條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壹)再就業;
(二)應當征服服兵役的;
(3)移民國外;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被判處有期徒刑或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三次拒絕接受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業介紹的。
介紹作品;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1條醫療補助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需要住院治療的,向區縣(自治
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同意並到定點醫院治療,其住院醫療費用應予領取。
失業保險金總額為計算基數,憑據由區縣(自治縣、市)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審核。
經批準後可給予壹次性補助。住院醫療費用總額不超過失業保險金總額的,按
住院總費用(不含自費藥品,下同)的60%至75%給予補助。具體分為:
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3年的,補貼60%;累計繳費滿3年不滿5年的,補貼65%;
累計繳費滿5年不滿10年的,補貼70%;累計繳費超過10年的,補貼75%;
超過失業保險應補貼總額的50%。而是因為計劃外生育或者參與打架
賽車、打架等違法行為造成傷病,不能領取醫療補助。
第二十二條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壹次性給予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死亡喪葬補助金隨保險標準,並支付給供養直系親屬隨失業保險金標準10個月
養老金。但因打架、鬥毆等違法行為死亡的,不能領取喪葬補助和供養。
直系親屬壹次性撫恤金。
第二十三條生活補貼標準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1年,單位已足額發放失業。
保險費,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出具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發給
企業所在地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按本人實際工作年限的50%標準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二人生津貼。
第24條就業服務
失業人員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機構求職登記,憑《重慶市求職
失業證免收求職登記費、交易服務費等相關費用。職業介紹機構應該是失業的。
人員免費提供專業信息、求職咨詢、檔案保管等服務。
職業介紹機構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就業服務所發生的費用,從失業保險基數中支付。
金,收取職業介紹補助費。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協商確定。
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職業培訓費補貼標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業培訓,需要經過區縣(自治縣、市)。
經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批準,持培訓合格證和收費憑據到審批機構壹次性報銷。
培訓費的50%,不超過300元。所需費用從失業保險基金、職業培訓補貼中支出。
在中間充電。
第二十六條失業保險關系轉移
單位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閉。
系統應該相應地轉移。
第二十七條機構經費
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工作所需人員經費、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數數。
第二十八條法律責任
違反規定的,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
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九條本行政區域內的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名單。
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雇工和城鎮自由職業者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參加失業保險的社會統籌。
第三十條解釋部門
本規定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實施時間
本規定自6月1999 1日起執行。市人民政府於2004年2月5日發布1993。
《重慶市職工失業保險暫行規定》(渝府[1993]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