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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善總會章程

浙江省慈善總會章程

第壹條壹般規則

第壹條浙江省慈善總會(簡稱ZCF)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自願參加的全省性非營利性公益社會團體。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地點:中國杭州。

第二條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為浙江省民政廳,接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接受中華慈善總會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本會宗旨:弘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開展社會捐贈,幫助困難群體,推動公益事業發展,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四條本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1)籌集捐款。設立、籌集和管理專項基金和各類慈善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捐贈;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捐贈;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為困難群體提供物質幫助和精神慰藉。

(2)救災。協助並受政府委托開展救災工作;接收、分配和調撥協會在國內外捐贈的救災資金;受政府委托生產、儲存、運輸和發放救災物資。

(3)扶貧。組織各種社會活動,幫助困難群體;開展敬老、助孤、助殘、助醫、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配合政府的社會保障工作;發起和設立各種慈善實體,促進社會福利社會化。

(4)公益救助。參與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環保等其他社會慈善事業,開發利用各種慈善資源,促進慈善事業的全面發展。

(5)誌願服務。組織壹支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誌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活動;建立誌願服務激勵機制,推進誌願服務制度化、規範化。

(6)宣傳培訓。組織各種形式的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文化;開展慈善工作交流和理論研究,探索中國特色、浙江特色的慈善發展道路;編纂有關慈善事業的書籍、期刊和資料,研究和介紹國內外慈善事業的理論、方法和經驗;開展多種形式的業務培訓,提高慈善工作者的專業素質。

(7)合作交流。開展與國內外慈善機構的聯系與合作,為在我省興辦慈善事業的個人、企業和各類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參與國內外慈善救助活動。

(8)引導和鼓勵。對協會團體會員工作給予業務指導,推動市、縣(市、區)慈善事業發展;總結推廣各地慈善工作經驗,表彰慈善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推進慈善事業產業化,打造“機構品牌”;反映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咨詢意見。

第三章成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六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熱心慈善事業,為慈善事業做出壹定貢獻;

(三)願意履行會員義務,自願申請加入協會。

第七條入會程序是:

(壹)提交會員申請表;

(二)個人會員申請由兩個以上會員介紹;

(三)理事會討論通過;

(4)發行會員卡。

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有權投票、被選舉和投票;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九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無正當理由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如有嚴重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經董事會批準,可將其除名。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十壹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這些職能和權力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生效。

第13條會員大會之任期為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由理事會決定,報省民政廳批準。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四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理事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七)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九)負責項目終止後的清算和善後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過通訊方式舉行。

第十八條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總統辦公室負責:

(壹)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協會的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第十九條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托的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壹般不超過70歲,副會長壹般不超過68歲,秘書長不超過6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壹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後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連續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院長、副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1)會長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2)常務副會長主持日常工作,接受會長委托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3)副總裁協助總裁工作。

第二十五條秘書長在會長和常務副會長的領導下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二)任命秘書處內設部門的主任、副主任;

(三)負責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

(四)完成行長和常務副行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協會的管理經費來源於初始基金、會費、專項捐款、政府補貼、捐款利息、成立單位的收入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捐款的壹定比例將作為項目管理經費。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實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壹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應當接受審計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四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社會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在15天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後生效。

第三十六條終止本會的動議,由理事會提出,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終止後的剩余資產,在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慈善事業。

第三十八條協會經業務主管部門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會章程經2011年5月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浙江省慈善總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