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文化體育藝術、廣播電視、文物和旅遊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文化、體育、旅遊業的行業發展規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二)負責文化體育藝術、廣播電視、文物和旅遊的行業管理;協調指導文化產業發展。(三)承擔對全市重大文化活動以及從事文化經營項目和演藝活動的機構的監管責任;依照權限承擔對廣播電視、信息網絡、公***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以及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的機構的監管責任。(四)承擔文物管理、文物保護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責任。(五)負責推進全民健身計劃,組織指導監督體育競賽工作。(六)承擔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的監管責任,組織指導旅遊宣傳推廣工作,負責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工作。(七)監督檢查、指導協調文化、體育、旅遊市場的行政執法工作。(八)組織開展文化、體育、旅遊行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九)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1.辦公室。承擔本局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新聞、保密、信訪、督辦、接待、政務公開、重要文稿起草和發展規劃擬訂等工作;統籌落實本系統安全生產責任制。
2.機關黨委(人事處)。承擔黨務、紀檢、監察、機構編制、人事、社會保險、工青婦、計劃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統籌規劃、組織指導優秀文體人才隊伍建設;研究退役運動員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相關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
3.政策法規處(審批綜合處)。負責政策與法制綜合調研;擬訂有關政策、法規草案;統籌推進體制機制改革;統籌我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及與此相關的事項管理、標準化建設、流程創新與優化、政務服務、信息化建設等工作;受理面向社會的行政審批事項及相關政策咨詢;依法開展有關審批並指導監督各區有關審批工作;承擔文化市場統計工作;負責行政復議、訴訟、聽證、普法宣傳等法律事務。
4.計劃財務處。編制部門預算、政府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及財務決算;核撥和監管政府支持文體旅遊事業發展資金;負責財務、審計和文體事業統計;監管行政事業性資產;擬訂市文體設施建設規劃;指導、協調、監督、參與市政府投資的文體設施基建的有關前期工作。
5.藝術處。擬訂全市藝術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全市品牌藝術活動建設;指導全市藝術創作、生產、教育、評獎、研究以及直屬藝術單位事業建設;指導全市美術館業務建設,指導、扶持文藝表演團體。
6.公***文化處。擬訂全市公***文化服務政策措施和發展規劃,推進全市公***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協調全市公***文化服務工作;推動全市群眾文化品牌活動建設;指導全市公***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建設與行業管理。
7.文化產業發展處。擬訂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配合推進相關重大項目建設;指導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和公***服務平臺建設;會同統計部門做好相關產業統計工作。承擔中國(深圳)國際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組委會的日常工作。
8.廣播電視處。承擔廣播電視行業管理工作;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安全播出和組織實施監聽監看;依照權限監管廣播電視、信息網絡、公***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監督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機構和放映活動。
9.群眾體育處推行全民健身計劃,健全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組織指導國民體質測定、實施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監管健身氣功活動;組織非奧運項目訓練、賽事和活動。承擔體育總會日常工作。
10.競技體育處。承擔競體項目布局、業余訓練、學校體育及後備人才基地建設和管理;組織運動隊的備戰和參賽工作;組織管理市級以上重大體育競賽和反興奮劑、體育科教工作。
11.體育產業發展處。擬訂促進體育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配合推進相關重大項目建設;指導體育產業基地和公***服務平臺建設;指導、協調市場化運作的體育賽事;會同統計部門做好體育產業統計工作;指導和監督市屬文體場館運營及日常維護。
12.旅遊推廣促進處。組織旅遊資源普查;擬訂旅遊形象宣傳計劃;促進旅遊投資和項目開發;指導開拓海內外旅遊市場,開展區域旅遊合作;組織協調重大旅遊節慶盛事活動;組織開展遊客咨詢服務工作。
13.旅遊行業管理處。擬訂和組織實施旅遊業服務規範與監管標準;監督管理旅遊服務質量和旅遊市場秩序;承擔旅遊安全綜合協調、旅遊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旅遊業統計和信息化建設;指導、扶持旅遊協會工作。
14.對外文化交流處(港澳臺文化事務處)。依法指導和管理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文物和旅遊業的對外(港澳臺)交流工作;組織實施重大對外(港澳臺)交流與合作項目;辦理涉外(港澳臺)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核報批;承擔本系統外事工作。
15.執法監督處(深圳市文體旅遊市場綜合執法總
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是行政單位。
法律依據:
《公***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第壹條 為了促進公***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加強對公***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公***文化體育設施的功能,繁榮文化體育事業,滿足人民群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文化體育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舉辦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工人文化宮等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
本條例所稱公***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是指負責公***文化體育設施的維護,為公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提供服務的社會公***文化體育機構。
第三條 公***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充分利用公***文化體育設施,傳播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有益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文化體育設施從事危害公***利益的活動。
第四條 國家有計劃地建設公***文化體育設施。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農村地區的公***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予以扶持。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
第六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舉辦公***文化體育設施。
國家鼓勵通過自願捐贈等方式建立公***文化體育設施社會基金,並鼓勵依法向人民政府、社會公益性機構或者公***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捐贈財產。捐贈人可以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
國家鼓勵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