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生育生活補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算,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流產的,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產假天數和相應期限的生育生活補助:女職工享受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晚育假增加30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女職工,享受產假15天;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從業婦女在生產或流產當月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滿壹年的,月生育生活補助標準以生活為主。
分娩或流產當月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就業婦女生育或者流產的用人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但低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定的生育生活補助最低標準的,按照最低標準發放。自2009年以來,已生育或流產婦女的最低月生活補貼按2892元計算和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流產當月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不滿壹年,或在本公司工作滿壹年。
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按照最低標準計算生育生活補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