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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頒布《廈門市市級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進壹步規範和加強市級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嚴格基本建設程序,防止基本建設項目超概算,保證重點建設,提高投資效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資金範圍包括市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含中央補助地方的基本建設投資);財政專項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市財政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以及由市財政負責采取各種形式進行的融資。第三條 市級財政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內容包括立項文件審定(含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查、預算審查、標底審定、工程招投標、項目開工前審計、年度投資計劃編制與下達、建設資金核撥、竣工驗收、竣工決算、決算審計等。第四條 市級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實行各相關部門分工負責,互相配合的原則。建設項目立項文件審定(含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概算審核、年度投資計劃下達以市計委為主;初步設計技術方案審核、工程招投標及施工質量監督、施工監理以市建委為主;根據建設項目的投資計劃,工程標底的審定、建設資金的核撥及財務管理、工程預決算的審核以市財政局及市工程預決算審核所為主;開工前的項目審計、竣工決算審計以市審計局為主。第二章 立項文件審定第五條 市級財政投資的建設項目(含全額撥款和部分補助)的立項文件,必須由主管部門報市計委審批,市計委應在收到報審文件、材料後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基礎設施及建築面積在8000平方米以上或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以下簡稱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壹般應經過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任務書、計劃任務書)兩階段審批。技術復雜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經有資格的設計單位或咨詢機構按行業有關規定的內容和深度進行編制後,由市計委委托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論證評估。

建築面積不滿8000平方米或總投資不滿1000萬元的建設項目,實行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壹次性審批。報送審批時項目法人應說明項目的建設依據、建設內容、建設規模、投資估算、籌資方案、投資效益等,並附市計委征求規劃、土地部門的初審意見表。第三章 初步設計審查第六條 初步設計由市建委組織審批(特殊行業由其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市建委、市計委參加)。技術方案由市建委負責審核,概算由市計委負責審核,在收到審核文件、材料後15日內予以答復。實行限額設計,未經市計委同意不得突破規模和投資。

建設項目概算必須經市計委委托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審核後,由市計委審定。建設項目概算審核文件是施工圖設計、編制項目預(決)算、編制固定資產年度投資計劃的依據,各相關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審定的概算進行管理。第四章 預算審查第七條 根據《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可以不實行招投標的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在完成工程預算編制後,應及時將工程預算連同有關文件、材料報送市工程預決算審核所審定。工程預算需報審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有權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立項及初步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施工圖、預算書、工程量計算書、鋼筋表、工料分析表等;其他與預算審查有關的文件、資料。第八條 市工程預決算審核所應在收到工程預算報審文件、材料後1個月內下達工程預算審查文件,並對工程預算存在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發現預算超概算的,應責令重新報市計委審批。第五章 工程招標投標第九條 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上或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必須按《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實行施工招標投標。

施工單位中標後,中標價原則上應壹次性包死,不得再申請追補。第十條 招標組織者應持有市建委頒發的施工招標組織資格證書。第十壹條 標底編制後應由市工程預決算審核所審定。標底不得超過批準的概算額。確實需調整的,必須重新報市計委審批。第十二條 開標、評標、定標工作應在市建委監督下由招標組織者主持進行,限額以上建設項目應有市計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工程預決算審核所參加。第六章 年度投資計劃的編制第十三條 經市計委立項的建設項目列入當年的基本建設工作前期準備計劃,並視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限定有效期。在有效期內建設項目主要進行征地拆遷、三通壹平、勘察設計等前期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