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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求,平衡生育和節育措施費用負擔,根據勞動保障和計劃生育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城鎮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繳納生育保險費。第三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財政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生育保險業務。第四條職工所在單位已參加生育保險,生育、避孕措施符合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在職期間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按照本辦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第二章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壹)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逾期繳納生育保險費的;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第六條生育保險費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職工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0.7%範圍內,具體繳費費率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七條生育保險基金的總體水平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總體水平保持壹致。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生育保險費。個體勞動者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統籌地區繳費費率的乘積。第九條生育保險費繳納、征繳和管理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湖南省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辦法》辦理。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第十條用人單位女職工在職生育和終止妊娠期間,在下列產假期間,由支付工資改為享受生育津貼:

女職工的產假為90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1,遇難產增加產假15天;

2.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孩子,產假增加15天;

3、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

4、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30天。

(2)女職工懷孕不滿2個月終止妊娠的,產假為15天;超過2個月不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終止妊娠4個月以上的,產假42天。

女職工每日生育津貼標準為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由單位補足。第十壹條用人單位職工生育、節育期間發生的下列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壹)分娩或者終止妊娠所必需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

(二)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的費用;

(三)采取避孕藥具以外的避孕措施的費用;

(四)絕育和輸精管結紮術的費用;

(五)治療本條第二款範圍內並發癥的費用。

用人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因生育、終止妊娠引起的並發癥以及絕育、輸精管結紮術、輸卵管復通術引起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產假期滿後繼續治療的費用和產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發癥的醫療費用由實施手術的單位承擔。

本條第壹款費用的具體範圍和標準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價格、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女職工失業後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生育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生育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職工平均生育醫療費。第十三條用人單位男職工的配偶生育第壹個子女,配偶無工作單位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生育補助金,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平均生育醫療費用的50%。第四章生育保險管理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職工必須到定點醫療機構(含有資質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方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職工實施本辦法第十壹條範圍內的生育節育手術的,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診療手冊》和縣(市、區)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證明,免交規定範圍和標準內的費用(掛號費除外),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超出規定範圍和標準的費用,由員工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