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國債轉貸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 為了擴大有效內需,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國務院決定1998年增發壹定數量的國債,由財政部轉貸給省級政府,重點用於地方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為了加強國債轉貸資金的管理,發揮轉貸資金應有效益,拉動全省經濟的增長,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這次轉貸資金屬於政府間的借貸行為,各級政府要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決定和落實還款資金來源。各級財政部門作為同級政府的債權、債務人代表。第三條 這次轉貸資金項目確定的原則:壹是主要用於在建項目或已完成前期準備工作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防止搞重復建設;二是項目的確定既要考慮到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綜合還款能力。第四條 轉貸資金的主要投向:(壹)農林水利投資;(二)交通設施投資;(三)城市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建設投資;(四)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五)其他的建設項目。第五條 各地市縣計劃與財政部門,要根據上述原則和轉貸資金的用途、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力可能,提出本地利用轉貸資金的建設項目(由計劃部門牽頭選擇),經同級政府審核後,報省計委、財政廳。省計委和省財政廳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審核,參考各地可用於建設的財力,確定各地利用轉貸資金的建設項目及其所需資金,呈報省政府審定。第六條 省財政廳按經省政府審定的建設項目及其所需資金,與各行署、市、縣政府簽訂《建設項目利用轉貸資金協議》,協議內容包括:轉貸資金的使用項目、項目行政隸屬關系、轉貸金額、轉貸期限、轉貸利率、還款承諾、違約處罰等內容。第七條 這次轉貸資金還貸期限為10年,含寬限期2年;農村電網還貸期限為15年,含寬限期10年。年利率為5%。轉貸資金從財政部撥款之日起開始向項目單位或地市縣計息。用款項目單位或地市縣必須在轉貸協議規定期限內向省財政廳還本付息。第八條 各地市縣財政部門要在國有商業銀行開立國債轉貸資金專戶。省財政廳根據省與地市縣簽訂的《建設項目利用轉貸資金協議》,將轉貸資金分批、及時撥付到地市縣財政部門設立的專戶,由地市縣財政部門按協議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第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嚴格按《建設項目利用轉貸資金協議》確定的用途使用轉貸資金,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加快項目建設速度,早日竣工投產,拉動地方經濟增長,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第十條 年度終了後30天內,使用轉貸資金的地市縣財政部門要向省財政廳報送轉貸資金的使用情況。第十壹條 各行署、市、縣政府歸還轉貸資金本金和利息的資金來源是各地市縣綜合財力,包括:(壹)項目實施單位用投資收益償還的轉貸資金本金和利息;(二)預算內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三)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四)預算外資金用於基本建設的部分;(五)其他資金。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轉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監督、檢查項目實施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是否按協議使用轉貸資金,有無串項、挪用、截留等問題。第十三條 對各地市縣財政部門、項目實施單位截留、挪用轉貸資金的,除立即扣回已撥資金並停止撥款外,還要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人的責任。第十四條 對到期不能歸還轉貸資金本金和利息的,由省財政廳如數扣減省對地市縣的稅收返還。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