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業管理區域屋面、外墻嚴重防水損壞;
2、電梯故障或停運;
3.消防系統故障;
4、建築立面裝飾和公共* * *高空構件嚴重脫落松動;
5、玻璃幕墻爆裂;
6、排水管爆裂;
7.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緊急情況。
申請使用房屋維修基金的程序如下:
1.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2.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2/3以上且在維修資金範圍內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討論采納使用建議;
3、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組織實施的使用方案;
4、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行業主持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索取費用的相關資料;
5、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維修資金劃轉通知;
6.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維修資金劃撥給維修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
以下事項應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
(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 * *同決定,應當由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通過。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決人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