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條農村醫療救助基金是對貧困農民家庭進行醫療救助的專項資金。基金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願捐贈等多種渠道籌集,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管理和使用。
第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獨立的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彩票公益金、社會各界自願捐贈、利息收入等。
(壹)地方各級政府要根據本地區農村醫療救助工作的實際需要和財力狀況,在年初預算中合理安排農村醫療救助資金。
(二)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每年從預留給民政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壹定比例或壹定數額的資金,用於農村醫療救助。
(三)鼓勵社會各界捐贈資金用於農村醫療救助。
(四)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按規定可用於農村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對實施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困難地區給予財政支持。中央財政對中西部等貧困地區農村醫療救助給予適當支持,具體補助金額由財政部、民政部根據醫療救助人數、財力狀況和工作成效確定。補助下級的預算資金全部通過國庫劃轉,預算外資金劃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