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職工醫療保健和生活支付或給付的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異地出差醫療費、尚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醫療費、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職工療養醫療費、自辦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食堂的職工統壹午餐供應費用、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采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二)未分離的企業內部集體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護和修繕費用,以及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勞務費。
(三)對困難職工的補貼,或者由企業統籌管理,專門設立用於幫助和救濟困難職工的資金支出。
(四)退休人員統籌費用,包括退休人員醫療費用和其他退休人員統籌費用。企業改制涉及的離退休人員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改制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辦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安置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差旅費,以及其他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未列入本通知項目的費用。
雖然公司員工出差產生的費用不在上述法定費用之內,但在實際工作中,多數企業將其列為員工福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