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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城鎮非職工居民醫療保險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城鎮非職工居民醫療保險資金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實施十二項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辦[2007]10號)和《銅陵市城鎮非職工居民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銅政[2007]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壹條城鎮非職工居民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資金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居民自願參加,通過個人和政府籌集建立的資金。
第二條居民醫保資金來源包括:
(壹)居民個人繳費;
(二)各級財政撥款;
(三)居民醫保資金利息收入。
第三條參保居民個人繳納資金按年度統壹時間籌集,並在居民自願的基礎上,建立簡便的居民個人籌資方式。居民個人繳納資金壹經籌集,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如數上繳市城鎮非職工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四條參保居民個人繳費標準為:全日制在校學生每人每年繳納30元;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繳納50元;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居民每人每年繳納200元,屬低保對象的每人每年繳納60元;年齡70周歲及以上、重度殘疾人個人不繳費,所需費用全部由市級財政承擔。
第五條各級財政補助資金,應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下壹年度財政補助資金足額劃入市城鎮非職工居民醫療保險資金財政專戶。
第六條居民醫保資金使用與管理:
(壹)居民醫保資金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最大程度提高參保居民的受益面與受益水平。
(二)居民醫保資金以保門診規定病種、學生意外傷害、保住院為主。費用報銷以方便參保人員、簡便操作為原則,及時報銷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
(三)居民醫保資金實行收支分離、管用分開、專款專用、專戶儲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貪汙居民醫保資金。
(四)居民醫保經辦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居民醫保資金中開支。
第七條居民醫保資金由市地稅局統壹征收,使用地稅部門統壹印制的收費票據。
第八條居民醫保經辦機構要規範內部管理制度,對居民醫保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九條居民醫保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在居民醫保資金管理中,不得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成立由市財政局、勞動保障局、地稅局、審計局、監察局等部門和參保居民代表組成的居民醫保監督機構,加強對居民醫保資金的審計、監督、檢查。
第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由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