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競爭性特征,做市商制度有兩種類型:壟斷性做市商制度和競爭性做市商制度。
壟斷做市商制度,即每只證券只有壹個做市商,這種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紐約證券交易所。壟斷做市商是為每種證券提供雙邊報價並享有相應權利的唯壹交易者。他們必須有很強的綜合信息能力,能夠準確預測市場走勢,並且由於其壟斷地位,通常能夠獲得高額利潤。這種類型的優點是責任明確,便於交易所的監管和考核,缺點是價格競爭差;
競爭性做市商制度,又稱多元化做市商制度。即每只證券有多個做市商,在壹定程度上允許做市商自由進出。這種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美國的“納斯達克制度”。自1980起,本市場單位證券平均做市商數量不少於7家。最新數據顯示,每只證券有65,438+00個做市商,壹些交易活躍的股票需要40個或更多做市商。多做市商制度的好處是通過做市商之間的競爭,降低買賣價差和交易成本,也使價格定位更加準確。在價格相對穩定的前提下,競爭也會使市場更加活躍,交易量增加。但由於每個證券有幾十個做市商,每個做市商擁有的信息量相對分散,降低了市場預測的準確性,降低了交易利潤,也降低了做市商承擔風險的能力。
根據權利義務內容的不同,壹些交易所將做市商分為指定做市商和壹般做市商。比如芝加哥期權交易所的1643家會員中,壹般做市商1177家,指定做市商349家。壹般做市商是個人或公司,在交易所註冊,只能自營,不能代理,沒有優先權。指定做市商均為交易所會員。作為某些證券的做市商,可以是自營,也可以是代理,還可以管理指定證券的報價。在股票、指數和利率期權中,除SPX指數和OEX指數外,指定做市商擁有30%的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