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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基金公司的客戶虧損或者盈利?

從制度的角度來看,把管理費的增加和基金的損失相提並論似乎過於簡單,但從老百姓的角度來看,基金經理損失的是老百姓的錢,管理費卻很多,這似乎不公平。北京某基金公司資深基金經理劉磊表示,目前我國基金的設立方式和收費模式,最大限度地隔離了基金公司的收益和基民的收益之間的關系,目的是防止基金公司為了高收益違規操作。現實中,這種制度設計對防止違規操作的作用有限,但導致基金公司與基民的利益關聯度較低。

基金公司被稱為“職業投資者”。但是,在固定費率體系下,他們首先追求的是規模。上半年國內最大的指數基金嘉實300虧損排名第壹,再次反映了規模不等於收益的現實。但是,對於基金公司來說,規模就是收入。劉磊說:“基金公司普遍‘重輕舊’,不計成本地發行新基金,而不是努力做好老基金。”基金行業追求“規模第壹”,顯然與人民群眾的需求不相適應。業內人士認為,這種不合理的情況主要是由於基金管理費的提取方式不合理。晨星評級研究員鐘恒表示,長期以來,我國公募基金的管理費壹直以統壹固定的費率計提,費率受多種因素影響,沒有完全市場化,不利於行業優勝劣汰機制的形成。

巨虧之下,大量市民呼籲將基金管理費改為浮動費率。日前,壹項關於“基金虧損是否應該收取管理費”的調查顯示,95%的投資者認為基金虧損時不應該收取管理費,89%的投資者認為應該采取浮動費率的收費模式。在1998之前,我國曾實行浮動費率管理費模式,導致基金片面追求凈值增長,有的甚至采取年底推高股價等不當手段來提高凈值,後來被廢止。2008年上半年,基金業遭遇史上最大虧損,浮動費率壹度成為爭論焦點。當虧損今年再次出現時,類似的糾紛再次出現。

鑒於我國基金管理費行政管制的缺陷,應盡快標本兼治。就“治標”而言,目前最迫切、最重要的問題是基金管理費的調整。可以借鑒以往試點的經驗教訓,借鑒國際上成熟的“有條件的績效獎勵機制”,引入損益並重的權責發生制模式;“治本”的政策是從法律上要求基金公司只有增進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才能增加管理費收入,同時賦予基民代表基金管理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