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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夥責任承擔方式 ?

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壹合夥人個或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則僅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造成合夥企業債務時,首先,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承擔對外清償責任,不足時由有過錯的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沒有過錯的合夥人不再承擔責任。當以合夥企業的財產承擔對外責任後,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外責任的承擔上依然是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盡管對內其他合夥人可以追索有過錯的合夥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出現由於個別合夥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的合夥企業債務時,沒有過錯的其他合夥人是不需要承擔對外責任的,也只能追索有過錯的合夥人。當然,若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並非因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合夥企業的債務,此種情形下與普通合夥企業壹樣,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五十五條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指合夥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責任的普通合夥企業。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未作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節至第五節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

第五十七條 壹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 合夥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合夥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後,該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用於償付合夥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